贊成市場化還是反對市場化的論辯,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論辯的是什么問題:是反對經濟學的抽象理論,例如哈耶克與弗里德曼的某些理論見解,不承認某些經驗事實,還是反對在具體情況下的某些法律和政策?這是兩種不同的問題,前一個問題,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上的優(yōu)點,計劃經濟在邏輯上和事實上的不可能性,通過新古典微觀經濟學和奧地利派經濟學的闡發(fā),在中國經濟學者當中,除了少數的左派經濟學家外幾乎是達成了共識。但是在今天,對當下中國社會的具體情勢,一些主流經濟學家的判斷顯然是和大多數民眾的感受是大不一樣的,甚至是相反的。這些人被輿論痛斥,被認為為少數既得利益者的不正當行為進行了辯護。中國經濟學家們在幾年之內,就由改革的“先鋒”變得很不合時宜,甚至被認為是特權階級的代言人。
我們有必要區(qū)分經濟學理論與經濟政策,經濟學理論的正確與否,是邏輯或事實問題,是理論科學的領域;經濟政策,必須進行價值判斷,針對的具體的情況,這是實踐科學的領域,實踐科學的美德是審慎。休謨早就指出,事實不能推論出價值來,經濟政策的制訂,需要運用經濟學理論的成果,但是從經濟學理論不能推導出政策結論來。中國國內的經濟學家,很少有人像楊小凱,在經濟學理論上有令人尊敬的成就,但卻熱中于提供各種各樣的經濟政策,在這么做的時候,且似乎忘記了本學科的限度,失去了在實踐領域應有的審慎,他們的有些政策推理,不要說政治法律人士,就是一般常識健全的公眾,也感覺荒謬。
以科斯定理的運用為例?扑苟ɡ碚f的是,在一個經濟體系中,可以把對產權(是權利束的含義,包括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通行權、排污權之類)爭執(zhí)的雙方或多方視為一個局部系統,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產權的配置不影響資源的使用,此一局部系統各方的收入總和不發(fā)生變化;如果存在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配置影響資源的利用,不同的產權安排下,此局部系統各方的收入總和是不同的?扑苟ɡ硎俏⒂^經濟理論的特例,也能夠獲得某些經驗事實的支持,因為提出問題角度的巧妙,科斯定理對人們理解產權問題有很大的啟發(fā)。如果我們由科斯定理獲得結論:既然初始權利配置不影響收入總和,所以可以任意配置;或者政策有義務進行使得局部收入總和最大化的配置,那么就太荒唐了,科斯的理論和這些政策結論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似乎科斯本人也不這么認為,他反而說,“在本文中,正如經濟學家通常所做的那樣來分析限于比較由市場衡量的生產價值。但在解決經濟問題的不同社會安排間進行選擇,當然應在比此更廣泛的范圍內進行,并應考慮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總效應。正如弗蘭克·H·奈特常常強調的,福利經濟學的問題最終必然歸結為美學和倫理學問題”。
曾經有這樣的案例,河流一邊的土地被河水突然撕走而加予河流彼岸,為了確定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法律家們盡最大的努力來思考,但他們不會這么考慮問題:土地自行產出一些野果,主人自己食用不進行交易,所以土地所有權歸誰完全是無謂的問題;土地是種麥子的,要分配給種田能手這樣可以產量更高[2].對法律家來說,種田能手的事實,經常和法律是沒有關系的。
在科斯的例子中,如果無償沒收農民的土地交由鐵路公司,那么兩家的總產值不變,甚至會更高,因為這樣節(jié)省了雙方擁有權利情況下的交易成本,但我們不會認為這是可行的權利安排。我們可以舉出很多這樣的例子,來蘇格拉底式地反駁上面的總產值極大化標準。例如,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一書中一個的例子。假定一個貧窮的病人需要藥品,因此愿意賣掉他所喜愛的一本書換取5美圓的藥費,他的富裕鄰居愿意付11美圓獲得這本書,使這位窮人既失去了書又得不到藥品,那么社會就更富。這么做甚至超過窮人和富人之間做成交易而得到的收益,因為強制性的轉讓節(jié)省了那種協商所需的交易代價。[3]這些例子中的規(guī)范判斷,因為事實的設定,本身就有巨大的論證力量,是無法進一步論證的,因為任何論證都不可能比它們本身更有力量。就好象,我手中拿了一支香煙,除了出示這個香煙,并且說這是一支香煙外,試圖用別的理論論證這是一支香煙外都更沒有力量,也顯得荒謬。
可是,我們的一些經濟學家卻在進行這樣一些類似上述的荒謬政策推理,好像說,三個人共同經營一個企業(yè)利潤是300,但一個人經營600,那么讓一個人獨占經營,其余滾蛋;甚至說,依靠經濟學發(fā)展了一個關于投票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證明民主投票的結果在某些條件下甚至不能達到理性的最低要求,宋教仁是個鼓吹民主的政治家,他被人謀殺了,因此在“宋教仁”案中的判決中,謀殺者要因此得到寬恕。如此等等。
經濟學理論與法律推理的問題也見于美國1905年的“洛克納訴紐約州案” [4].在工人斗爭的壓力下,紐約州議會于1897年制定法律禁止雇主雇用面包房工人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和每周超過60小時,為此引發(fā)訴訟。在該案中,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票,廢除了該紐約州法。佩卡姆(Rufus .W. Peckham)大法官,在代表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時指出,該州法嚴重干預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正當程序條款所維護的契約自由。對此,霍姆斯和哈倫大法官提出了針鋒相對的異議。哈倫認為,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立法機構可以合理地得出結論,在面包房里長時間地工作可能危害工人的健康;裟匪勾蠓ü倥u多數意見是“將赫伯特·斯賓塞先生的社會靜力學輸入第十四修正案中”,“憲法并沒有制定赫伯特??斯賓塞的《社會靜力學》”。他認為,正如立法機構所表明的那樣, “除非可以說,一個有理性和公正的人必然承認,所提出的法規(guī)會違背我國人民和我國法律傳統所理解的基本原則這些多數意見才能站得住腳”。很可能,赫伯特?? 斯賓塞發(fā)現了一些重要的理論和事實,如競爭的后果,如進化論等,但是從 “人競天擇”理論推論出具體環(huán)境下的法律判斷,一樣是很武斷的;裟匪乖谏习钢斜磉_的司法哲學更正確。
眼下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質疑,對我來說,這不是經濟學本身的問題,我們不能輕易拋棄經濟學積累的理論成果,也不必猜測為是經濟學家的良心問題。不必在辯論中對他人進行道德批判,并且上升到良心的高度,將一切問題全部化約成道德本身就不是真正爭論的態(tài)度。因為動機善良的人未必堅持真理,動機壞的人也未必袒護錯誤,所以只能是從公開的言辭本身進行討論。張維迎等人作為非常出色的經濟學家,追求理論的純潔性是沒有問題的,其信奉的經濟理論本身也是成立的、沒有問題的,但經濟學理論無論如何代替不了具體的判斷,從抽象的經濟學理論到具體的政策判斷這一邏輯上中斷的飛躍,他們可能沒有感覺,因此出現了種種似是而非、不合常理的推理。我批評了一些經濟學家,是要人們在“市場還是反市場?”上更加理性,在裝備理論理性的同時,不要忽略了實踐理性,不是要鼓吹人們訴諸激情。我們要克制激情,尤其是警惕一些鼓噪,沒有事實根據和理論論證的鼓噪,來影響我們在目前極為迫切的問題上做出決定。這些鼓噪中的政策觀點,不是上文我們說的審慎的實踐推理,甚至是根據本身就有問題的一些抽象理論(不是我說的經濟學理論)以比上文說的經濟學家甚至更不審慎的精神獲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