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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畢業(yè)論文范文

  【摘要】貪污賄賂犯罪是當今社會的一大重要罪名,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罪名,并且不同時期體現不同的特點。在寬嚴相濟的形勢政策下,研究是否應該廢止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話題。

  【關鍵詞】貪污賄賂犯罪; 死刑。

  一、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形成原因

  我國的貪污賄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構成的,不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時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貪污賄賂罪的重要原因。

  ( 一) 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使民眾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開放以來,城鄉(xiāng)經濟突飛猛進的發(fā)展,各類商品供不應求,人們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生活在這樣一個紛繁復雜的社會中,扮演著為人民服務的角色,同時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員。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 要發(fā)展,就要對自己和孩子進行智力投資。社會的進步,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支出越來越大,消費檔次越來越高的生存空間中,物質利益在國家工作人員心中生根發(fā)芽。物質利益的獲得應該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質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質利益,這是由生活辯證法所決定的。因此,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我國經濟的高速迅猛發(fā)展,人們開始了對這種不合理的物質利益的追求。

  ( 二) 貧富兩極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部分人通過勤勞致富的理念先富起來,同時,也有一些投機取巧者鉆國家政策漏洞,或者違法經營成了暴發(fā)戶。

  國家工作人員每天都會與這些人打交道,他們認為自己無論學歷能力及社會地位都比這些暴發(fā)戶強,但是經濟收入卻差之甚遠。因此,經常受后者的闊綽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產生一種與后者實現經濟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權勢索賄的心理基礎。

  二、廢止貪污賄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 一) 貪污賄賂罪死刑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正義,與罪行及刑事責任不相適應的刑罰違背了人們公平、正義的觀念。貪污賄賂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而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權,相對于財產價值,生命價值更為重要。死刑與其分配對象之間在所剝奪的權益的價值上必須具有對等性,無論其惡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權益的價值低于人的生命的價值而不應該設定死刑。因此,在貪污賄賂犯罪中設置死刑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 二) 貪污賄賂罪死刑違反了人道主義原則。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權是人最基本權利。生命是個人其他權益存在的基礎和載體,生命的喪失和終結意味著其他權益的喪失和終結。正是由于生命是作為人存在的唯一標準,以剝奪人生命為內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義要求的,從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結論。

  國際社會也普遍認同死刑不人道,同時一些國家也在逐漸廢除死刑。

  ( 三) 貪污賄賂罪死刑違反刑法的謙抑性要求。

  刑法的謙抑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它是指立法機關只有在該規(guī)范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英國哲學家邊沁有一句名言,稱“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 政府的精神會在公民中間得到尊重”。這句話可謂刑法所以要奉行“謙抑”原則的法哲學基本理論。而對于貪污賄賂犯罪而言對于死刑并未遏止貪污賄賂類犯罪持續(xù)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懾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為了遵循刑法的謙抑行,立法機關應該考慮對貪污賄賂罪的死刑裁量問題,更好的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廢止貪污賄賂罪死刑應該采取的對策

  ( 一) 加強立法監(jiān)督。

  由于貪污賄賂罪的主體的特殊身份,因此檢查監(jiān)督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從源頭上遏制犯罪的發(fā)生。同時我們必須要完善我國的監(jiān)督機制,立法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各自獨立互相監(jiān)督,使?jié)撛诘姆缸锓肿訜o可趁之機,將犯罪的發(fā)生扼制在搖籃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這一名言體現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時不是單純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維不是單純的理性的,他也會依靠其主觀判斷及經驗,當法官判處死刑案件時,起主導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個性特征對判決影響頗大。刑事法官應當率先從根本上轉變理念,堅持”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對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適用條件進行理解與適用時,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專業(yè)知識修養(yǎng)公正的判決案件,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 二) 調整刑罰結構。

  如要廢除貪污賄賂罪死刑必須以較嚴重的刑罰加以代替,達到預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對于廢除死刑的觀點上,作者認為死刑是一種嚴重的刑罰,它以剝奪人的生命為代價,而貪污賄賂罪雖然侵害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但是這往往可以通過較嚴厲的刑罰比如無期徒刑無允許減刑假釋來代替,這些國家工作人員經受過良好的教育,有著較高的學歷,在執(zhí)行刑罰期間可以安排他們做一些對社會有貢獻的活動,通過為社會服務來懲罰教育他們。對于一些情節(jié)惡劣的貪污賄賂犯罪應增設罰金和沒收其金錢,破其所圖,滅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毀滅性打擊。對社會上存在的企圖通過犯罪途徑謀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權衡得失,從而放棄貪利型犯罪的意圖,罰金刑的一般預防功能也由此得以發(fā)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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