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孕婦怎么維權
懷孕了卻被公司無情辭退,那么應該如何維權呢。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情況一:非孕婦原因 被公司開除怎么賠償?
非孕婦原因,而是公司以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孕婦要怎么處理?
案例:
由于公司只有我一個財務,現在我懷孕了,所以現在公司請多了一個財務,但公司不想給兩份工資,于是要求我協(xié)商辭職,并要將我自己對公司的要求與賠償,寫給公司的律師,再讓律師起草協(xié)議書,然后各自簽名確認。在此我想問,這樣做公司合法嗎?如果協(xié)商,我應該提些什么要求和向公司索取多少賠償?
解答:
因孕期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糾紛,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如果被辭退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主張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
針對此案例,孕婦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2、如果被辭退員工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針對此案例,公司的做法其實是和員工協(xié)商處理,如果孕婦同意協(xié)商是沒問題的,如果不同意可以執(zhí)行第一種情況。關于賠償金問題,孕婦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及薪酬計算。如工資為3k,在公司工作1年8個月,那么公司應該賠償:工資3k*2個月*2(倍賠償標準),即1.2萬元。
有些網友問:如果要求用人單位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可否獲得支持?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此請求是不應當獲得支持的。理由如下:首先,勞動者不主張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僅僅是要求經濟賠償,可視為勞動者對解除合同無異議,接受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性質等同于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勞動關系隨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消滅。
其次,工資支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關系就不存在支付工資一說,勞動者因不主張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自愿放棄了自己的勞動權利,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其要求賠償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滿的工資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情況二:孕婦違反公司制度,公司能辭退孕婦嗎?
案例:
我在北京一家單位工作,現在哺乳期內。前幾天孩子生病,我打電話給單位領導請了幾天假。現在回單位上班,單位人事部門說,我沒有請假條,連續(xù)曠工5天,要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該怎么辦?
解答:
首先要明確,哺乳期內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目前法律的規(guī)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女職工在法律規(guī)定的“三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出現客觀情況為由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但“三期”內的員工,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下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是勞動者具有重大過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最常見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中,用人單位也是以員工沒有按公司管理條例請假而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也不是如此就能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公司以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等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制定了相關規(guī)章制度(2008年之后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應經過民主討論程序)
(二)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了公示
(三)規(guī)章制度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四)員工存在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用人單位對辭退員工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如果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沒有對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進行相應的規(guī)定,或者單位不能證明員工具有曠工行為,都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情況三:孕期公司調崗降薪變相逼退孕婦
案例:
去年10月份轉正的時候,公司為了防止我很快懷孕,與我簽訂了一年內懷孕無條件接受轉崗安排的承諾書。今年2月我查出了已懷孕一個多月,休假期間領導勸我生完小孩再回公司上班,我不同意,后來將我調到了客服部,工資少了很多。這樣我也呆不下去了,如果我自己提出離職,要求公司賠償可以么?
解答:
1、本案例中,員工和公司簽訂的一年內懷孕無條件接受轉崗安排的承諾書,或者是其他情況,如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xié)議書等,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比绶窃袐D意愿,公司不能強行調崗,即使是孕婦同意調崗,工資也是要保持原來的水平,不能降薪。
3、孕婦可以跟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公司提出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情況四:公司解散 孕婦應得到怎樣的賠償?
案例:
公司將在明年年中前解散,我在公司做了5年了,我現在懷孕8個月了。我看相關的勞動法,好象公司解雇孕婦要賠償到我哺乳期結束,相當于到我小孩1歲的時候。但是我公司是解散了,都將會不存在了,那我還能有這些賠償嗎?我起碼在我生完小孩的半年內都不會找到工作了,那如果公司不賠這錢,我覺得會很無助。
解答:
1、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但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律關系消滅方式上的不同。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標準與經濟補償年限的計算,是一致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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