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立足于研究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特別是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與改革在研究整個中國司法問題所具有的特別意義上,基層社會和基層政府是整個中國社會和整個國家的地基,對于基層社會的治理一直是中國政府治理策略(社會綜合治理)的重點之一,基層司法構成我國司法制度的基礎和主體(法律規(guī)定基層司司法局以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基層司法所管轄的法律援助案件為主要且經(jīng)常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專業(yè)化與司法民眾化的沖突/雙重困境中以及強大的訴訟積案壓力下,尋求建立為當事人提供充分、適當、可供選擇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為簡單、小額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務,亦即“獲得正義”(accesstojustice)是當代世界普遍面臨的重大課題。在中國這種城鄉(xiāng)差異、地區(qū)差異巨大并且不斷增大卻又實行單一制政府結構形式的大國,如何為占中國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層老百姓特別是廣大農(nóng)民提供符合其經(jīng)濟、文化層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一方面直接關系到基層糾紛的解決和基層社會的穩(wěn)定,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作為“標準模式”的訴訟結構是否能夠在我國社會里找到確實適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來這一重大問題,并最終影響中國在尚未全面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的階段面臨后現(xiàn)代社會的沖擊能否作出適時適當?shù)幕貞?/p>
本課題所指的“基層”是以中國行政和司法建制為標準,指縣級層次上的縣(市、區(qū)),以及它們的行政下級(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和司法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所轄的區(qū)域;本課題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課題所考察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是指設在鄉(xiāng)鎮(zhèn)(街辦)主要為本轄區(qū)的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的組織。限于本課題的具體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們選取了在中國基層社會占據(jù)重要市場目前正面臨著或存或廢或發(fā)展或衰敗命運的基層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為窗口,以考察和評價這個特殊群體為基層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務為切入點,觀察其在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角色,同時通過考察在其沿革和演進過程中,與之構成職能交叉、隸屬或管理、或競爭關系的國家行政機關(司法局)、國家司法機關(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性法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從而透視我國整個基層法律援助體系的現(xiàn)狀和走向。這種定位的現(xiàn)實根據(jù)是,官方文字資料分析和實證考察結果都表明,中國基層至今為止并未明確或完全區(qū)分“司法”職能(及其主體)與行政職能(及其主體)、政府救濟與社會自治性救濟,而基層法律服務所與上述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之間更是存在著剪不斷理還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糾結關系。
具體的調查目的又可分為以下幾個: 農(nóng)村基層政府:這里的基層政府包括司法與行政兩部分,主要是指縣一級和鄉(xiāng)一級的政府機關和司法派出機構,主要調查它們在一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起到的作用與影響。
鄉(xiāng)土道德倫理:這里的鄉(xiāng)土倫理不僅僅包括費孝通先生的“無訟”、“差序格局”等,還需要具體的深入到農(nóng)村進行調查分析,進而來看這些鄉(xiāng)土的道德倫理對于農(nóng)民維護自己權利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與基層政府運作的關系等。 本次調查將圍繞著農(nóng)村的基層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與基層政府以及鄉(xiāng)土道德倫理的關系而展開,主要調查農(nóng)村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狀況,遇到的困難,基層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態(tài)度,以及農(nóng)村傳統(tǒng)觀念對于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影響等。
(二)調查方法
在課題給定的三天期限內,我們選擇以地方性文獻調查為基礎,對幾個有代表性的考察點進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援助的發(fā)展脈絡及其在所在地區(qū)的整個法律服務體系(包括基層法院、人民調解、仲裁、律師、公證等)中的位置,最后綜合運用不同路徑獲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證而獲得完整結論:
1、文獻資料的收集、閱讀和分析
基層法律援助事業(yè)從成立、發(fā)展、繁榮,到變革的命運。通過收集、閱讀和分析記載這一歷史演變過程的現(xiàn)有文獻。
2、實證考察與信息的獲取和使用
由于現(xiàn)有文獻資料所能夠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資料的殘缺、籠統(tǒng)、抽象、以及資料獲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觀性,都妨礙了對于目前法律援助站獲得全方位的了解。為此,我們在羅田縣選擇了1個考察點,進行深入、具體、微觀的觀察和解剖。這個考察點的意義并不在于它們的代表性或典型性(雖然它們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經(jīng)濟、社會、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區(qū)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們是整個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縮影。我們希望在通過文獻資料了解基層法律援助站的全面的(全國的)、宏觀的和基本的(籠統(tǒng)的)狀況-特別是了解其發(fā)展的歷史脈絡-的基礎上,面對中國如此之大、法律援助站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進行個體分析,也許能夠從差異性中找到中國基層法律援助站的某些共性,觀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圖在現(xiàn)實中得以執(zhí)行、抑制或變異的程度和原因,從而為新的決策提供一個自我檢討的視角。
3、考察范圍
進行實證考察、獲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對象,即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行政主管機關即縣(或市)司法局(主要是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服務的主要場所(主要是競爭對手和改革者預期的替代者即律師事務所。)和作為法律援助主體的人民群眾。
4、考察路徑與方法
在中國的基層調查,必須正視被調查對象的文化素質不高和缺乏社會調查常識的現(xiàn)實,這種局限使我們限制了對書面調查方式的使用(比如問卷調查),而更多依賴于面對面的直接交談(包括座談會和個別訪談),調查者與被調查者之間能形成互動式的交流從而保證對情況的真實而準確的了解,并使調查者能獲取很多寶貴的感性信息和附帶信息,但此種方式無法具有書面調查所具有的系統(tǒng)、面大和高效率的優(yōu)點。為了彌補這一缺憾,我們采用了綜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間相互印證,包括:閱讀當?shù)匚墨I資料、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參與觀察、個別訪談、考察對象按照課題組的要求直接以書面方式敘事。
文獻資料是對歷史的現(xiàn)實表達和對現(xiàn)實的歷史記載。不過我們在使用文獻資料時進行了比較謹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調查的目的是反映一個基層政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現(xiàn)狀,這對于那些長期以來并不為社會、上級和和學術所關注的默默無聞的群體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須掩飾的,因而他們在提供書面材料上可謂是“傾囊相助”。然而這些年度總結報告是作為年度向上級反映工作成績的載體,所引述的大量數(shù)字可能存在水份。調查組曾專門就這些數(shù)字的統(tǒng)計方法詢問過有關職員,我們獲得的答復或者模凌兩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訴我們:這些數(shù)據(jù)并不都是真實的。因此,這些數(shù)據(jù)和根據(jù)這類數(shù)據(jù)獲得的官方全國性統(tǒng)計數(shù)字都不能成為形成我們結論的依據(jù)。然而,這些雖不具有統(tǒng)計學意義的數(shù)字卻在某些層面上提供了發(fā)掘出真實、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線索,至少,在中國各界統(tǒng)計數(shù)字(包括司法統(tǒng)計)都存在相似問題的狀況下,這些數(shù)據(jù)在評價法律服務所在整個基層法律服務體系中的相對位置和角色時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座談會是我們調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該地區(qū)司法局組織的座談會,也邀請各個律師所的代表、負責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員或律師參加,由他們介紹本部門或本單位或本人的基本情況的過程中,調查組不斷插話,有針對性地提問,并啟發(fā)其他與會人員的積極討論。這種方式能夠在較短時間內從整體上把握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并且由于與會人員一起討論,相互提醒、啟發(fā)、補充和糾正,形成對事物的全面而準確的認識。對于調查者的提問,常常在與會者七嘴八舌相互補充或糾正中獲得圓滿答案的,調查者則往往通過現(xiàn)場對提問的反應程度來判斷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和嚴重程度。此外,我們在小范圍內的隨機性拉家常式的座談會-甚至在吃飯席間-所獲得的信息,往往能夠彌補正式座談會上沒有機會表達或不愿當著領導和同事的面公開提供的信息。
5、個別訪談
在通過座談會對被調查對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觀點獲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們隨機選擇了一些基層司法所個別訪談,特別是對從事過法律援助的司法所長的調查,主要是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進行的。不過,由于時間成本的限制和聯(lián)系當事人的難度,本次調查所進行的個別訪談對象的數(shù)量和類型都無法保證其代表性,所以個別訪談獲得的信息只能成為其他信息的一種印證。這種印證由于調查者直面消費者(實際上也正是本項目預期的行動對象)進行考察,因而對于項目結論的合目的性特別重要。
實地/參與觀察。百聞不如一見。調查組充分利用實地調查的寶貴時間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了實地觀察,從單位的物質設備、辦公條件到人員著裝、談吐等都進入調查者的視野,對基層情況的感性認識極為深刻。無論這些信息能否用言語來表達,在感性上對于我們最終觀點和結論的形成都產(chǎn)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或者說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們的演繹觀點和結論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鏈條。
當讀者看到我們并不經(jīng)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簡陋破舊的司法所為背景留念拍照時,同一地區(qū)的西裝革履的律師和衣著簡樸的法律工作者之間所形成的對比,也許不用語言說服或理論論證,讀者會得出直觀的結論:取締了法律工作者,誰來為當?shù)氐姆上M者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調查報告范文》》相關文章推薦:
2.
3.
4.
5.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