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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制度的規(guī)范和完善

時間:2021-01-16 15:13:28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庭前會議制度的規(guī)范和完善

  庭前會議主要解決的是審判相關的問題,該問題是程序性的問題,而不是案件的實質(zhì)審查,也不是對證據(jù)的質(zhì)證。會議主要解決的是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為庭審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而不是查明控辯雙方對實體問題爭議的焦點。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庭前會議制度的規(guī)范和完善吧。

庭前會議制度的規(guī)范和完善

  庭前會議實證情況

  庭前會議是指刑事公訴案件中,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后到法院刑事審判法庭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有關訴訟參與人按照一定的步驟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庭前程序包括庭前審查和庭前準備程序,其中庭前準備程序包括庭前會議和其他準備活動;庭前會議是庭前準備程序的核心部分。庭前會議是2012年刑訴法修改新增加的一個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許建斌介紹說,從2015年7月1日到12月31日,該院在全市法院范圍內(nèi)開展了為期六個月的案件試點工作,共有149件刑事案件召開了庭前會議,試用率為5.22%。會議內(nèi)容既有回避管轄權異議,非法證據(jù)排除等程序問題,也有證據(jù)開示、定罪量刑等實體問題。盡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試行過程中,也發(fā)現(xiàn)一些問題:在立法層面上表現(xiàn)為,一是功能定位模糊,二是效力不明確,三是模式規(guī)定粗疏;在司法層面表現(xiàn)為,一是訴訟參與積極性不高,二是什么樣的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把握不準,三是具體操作不夠規(guī)范。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崔楊介紹了該院試行情況。2013年到2015年該院共有17件一審案件召開了庭前會議,約占一審審結案件的3.1%。試行期間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啟動庭前會議程序的動力不足,控辯雙方的興趣點存在差異;二是在對抗性較強的案件中,難以實現(xiàn)預設的目標;三是非法證據(jù)排除的效果不佳,主要是因為現(xiàn)在的標準比較嚴格;四是庭前會議決議的效益不明,因為庭前會議雖然參與各方都表態(tài)的挺好,但是有時在庭審中又反悔,所以還是回到正常的庭審程序中。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黃辛法官介紹了該院試行情況。自2013年到2015年該市兩級法院一共審理案件當中召開庭前會議的次數(shù)為59次。召開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非法證據(jù)排除,證據(jù)開示,新證據(jù)交換,相關的證人出庭以及回避管轄等程序性問題。實踐過程當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開與不開的問題,基于種種原因和一些辦案的壓力,有時就是需要開庭前會議還是放棄;二是到底又由誰來啟動由誰來主持,由誰來參加,整個庭前會議的程序是如何去設定,這些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三是對于庭前會議筆錄是否具有強制力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會導致這個制度最終不能很好的達到應有的效力;四是庭前會議如不能把握好度會導致庭審的架空。

  庭前會議的功能與程序

  庭前會議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條款較簡單,在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較為困難。庭前會議在2012年刑訴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類似做法,當時稱之為庭前準備,在開庭前,有時候也會與辯護人和檢察官等訴訟參與人溝通。增設庭前會議制度是為了避免庭審受到不當?shù)母蓴_,保障庭審順利進行,防止庭審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會設置庭前會議。

  1.庭前會議的主要功能

  在試行過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困惑,庭前會議有若干不明確之處,如功能地位不明確,效力不明確,法律監(jiān)督不明確等等。對此,多數(shù)與會代表認為,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庭前會議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回避問題,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證人證言出庭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庭前會議上加以解決確實對庭審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使未來的庭審能夠連貫信息,保證庭審的效率;乇苋绻谕徶刑岢鰜韯荼貢兄够蜓悠趯徖,在庭前會議上提出來這些問題,正式庭審的時候可以避免造成庭審不連貫。非法證據(jù)排除也是如此,控方可以就非法證據(jù)排除預做準備,使未來的庭審更加集中。還有關于證人出庭,雙方對于證人證言沒有異議的話,證人證言可以不出庭,從而可以幫助法院確定哪些證人有出庭的必要,這些問題都應該在庭前會議上加以解決。

  事實上,這些都很明確,功能定位就是庭前準備活動的組成部分;效力也很清楚,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不做實體處理,既然不做實體處理當然就沒有所謂的對控方辯方的約束。還有法律監(jiān)督很明確,檢察院整個訴訟過程都有權監(jiān)督,審前活動也在監(jiān)督范圍內(nèi),這些通通都明確,關鍵這個定位好不好準不準,這才是我們需要所探討的問題。

  2.庭前會議應有相應的程序和救濟

  庭前會議的召開應當以承辦人或者審判長主持為主,以合議庭參與為輔。首先對于庭前會議召開與否的決定應當是有強制力的,對于庭前會議形成的結論作出的決定應當作為后續(xù)庭審程序提議依據(jù)。對于回避管轄以及相關的公開審理的要求更換辯護人的,有專家指出,法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充分征詢各方的意見,對于明顯不能成立的,應當場作出解釋,由控辯雙方撤回申請或者駁回,由雙方親自簽字確認。經(jīng)過庭前會議當場或會后作出的決定,或由雙方達成的共識,應當是在后續(xù)的庭審當中具有約束力,是處理相應問題的一個依據(jù)。對于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少數(shù)專家認為,法院應當就申請?zhí)峁┑南鄳木索材料,再由公訴人在庭前會議中進行針對性的解釋,對于沒有能提供相應線索的,可以直接予以駁回。對于解釋之后,申請人得到認可的,在庭前會議當中可以撤回申請,這個也是應當具有約束力的,對于申請堅持要求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庭前會議是不能夠直接作出裁決與否的決定,需交由庭審具體審查。涉及到證據(jù)開示等相應的問題,法院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在庭前會議中作出妥善地解決。原則就是庭前會議能夠達成共識,能夠作出的決定應當是在后續(xù)庭審當中具有約束力,同時在庭前會議中,就控辯雙方確認的舉證范圍證據(jù)調(diào)查方法以及調(diào)查順序在庭審過程中各方也不能任意的改變,應當尊重庭前會議大家努力達成的效果。當然庭前會議應當有相應的救濟機制,法院在送達相關文書的時候應告知有庭前會議召開的權利;明確告知各方召開庭前會議達成共識的后果;對于庭前會議之后才發(fā)現(xiàn)的線索是屬于正當理由的不受庭前會議的約束;控辯雙方就可以申請復議提出抗訴、上訴的法定事項等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

  檢察機關在庭前會議中的作用

  庭前會議是對庭審的一個準備,對檢察機關而言意義尤其重大。因為庭前會議在庭審中,控方的指控,證據(jù)的合法性面臨的一個辯方的質(zhì)疑,在庭前會議里面都要進行一個預演,檢察機關就可以知道辯護律師對控方的指控,證據(jù)的合法性問題,程序問題,在庭前會議可以了解到辯方對控方指控所提出的疑點。這在庭審中會有一個充分的準備,掌握辯護方在庭審中將提哪些實質(zhì)性問題,便于檢察機關做準備。

  1.庭前會議對于檢察機關的主要作用

  檢察官在庭前會議時應積極主動參與,法院召開庭前會議聽取檢察院意見,庭前會議不需要合議庭參與,主審法官一人就可以。如果做實體處理,那就需要合議庭參與。如果做實體處理,那不如把正式庭審分幾次召開。這些問題都可以在今后完善相關立法建議和進行相應的思考的時候認真斟酌。庭前會議對于檢察機關而言,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非法證據(jù)排除,二是證人出庭。庭前會議不應僅是聽取意見,還應做出實質(zhì)性決定。如果庭前會議不能確定哪些證人出庭,那庭前會議沒有意義;如果非法證據(jù)排除只是聽取意見,那這個證據(jù)排除不了,庭審有點形同虛設。庭前會議怎么發(fā)揮它的作用需要實踐中來解決完善,立法完善。庭前會議的增設一定會完善審判程序,從而共同推動刑事審判中的司法實踐的完善。有專家指出,控方是法定的參與者,作為參與者,它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程序性問題,應及時表明態(tài)度,如管轄回避等;第二,掌握辯方新證據(jù);第三,確定出庭人員名單;第四,了解辯方的觀點;第五,掌握辯方對于非法證據(jù)線索和材料。

  2.檢察機關對庭前會議有監(jiān)督權

  目前,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正在努力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庭審實質(zhì)化代替庭審的形式化,那么庭前會議就是庭審實質(zhì)化的基礎和前提。以前的庭前準備,均是法院單方面的做庭前準備;現(xiàn)在庭前會議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律師等相關訴訟參與人進行多方準備;因此,庭前會議制度的增設,檢察院在庭前會議中的地位如何,也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焦點。對于有誰來啟動召開庭前會議,有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檢察官主動提出召開庭前會議是有必要的。還有觀點認為,公訴人和辯護人都有積極的建議權,沒有決定權,只有法院有權決定是否召開庭前會議。對于法院決定召開檢察院能不能提出異議?有專家認為,這個權力是賦予法院的,檢察機關參與本身就是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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