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權要注意“三不要”
動者在維護自己勞動權益不受侵害時,不能盲目,具體來說要做到“三不要”。一、不要告錯對象
在生活中,經常會發(fā)生這樣的情況,有的勞動者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在分公司;有的則在營業(yè)部工作。對這些勞動者,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該告誰?
比如王某作為公司的業(yè)務代表被派至某商場專柜工作,兩年之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社保費繳納是空白。于是一紙訴狀把商場告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在審理查實后,確認商場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為商場與王某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將柜臺租賃給廠商,對王某從未承擔過勞動關系管理職責,也未支付過任何報酬,顯然商場不應承擔為王某繳納社保費的義務。
其實上面的例子涉及申訴主體的問題,仲裁申訴不能告錯對象。那么,如何才能不告錯對象呢?勞動者在應聘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了解“我在為哪個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營業(yè)執(zhí)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等信息。如有些外國企業(yè)駐滬代表處、辦事機構等它們既不是獨立法人,也沒有獨立用工權,因此不是法律上的合法用工主體資格,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或裁決后,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后事實確鑿也將駁回起訴。
那么王某的權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在此案中,最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將專柜的廠商追加為第三人,裁決廠商應當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王某的權益最終還是得到保障,但由于一開始王某告錯對象,導致案件審理復雜化,延長了案件審理時間。
二、不要忽視證據(jù)
當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時,除所告的用人單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申訴請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在仲裁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在主張自己的權益時,無法提供相關證據(jù),諸如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卡、押金憑據(jù)等。由于無法提供相關有效證據(jù),因此勞動者要主張自己權利就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差額,卻無法提供拖欠工資的任何證據(jù);要求支付加班工資,但無法提供考勤卡或加班記錄單,只提供個人記錄的加班時間等;要求單位補繳少繳的社會保險費,卻無法提供任何個人完整收入的'憑證等。因此,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保存諸如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卡等憑證十分重要。這也是“未雨綢繆”,提前做好保護自身權益的準備。
三、不能過申訴時效
在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時,除要準備充足的有效證明材料外,還要注意一個關鍵問題,即申訴時效。當勞動者考慮再三決定到仲裁委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被告知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訴時效,使自己喪失一次維護權益的機會,因為時效是進入勞動仲裁的前提條件。有的勞動者不了解勞動爭議申請時效60天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后在計算社保繳費基數(shù)時發(fā)現(xiàn)原單位繳費有誤,再來提起仲裁為時已晚。當然在仲裁實踐中遇有特殊情況的,如當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難的;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當事人因其非本人主觀過錯導致的障礙致使無法在申訴時效內申訴的;再就是當事人曾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或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yè)調解委員會申請過調解、有關部門調解不成再來申訴的;在計算時效時則根據(jù)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將該部門的處理時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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