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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全文

時間:2017-09-05 18:56:29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2016全文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第一條:為了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于流浪或者乞討狀態(tài)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xié)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wèi)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fā)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yī)療機構救治,并告知當?shù)鼐戎芾碚尽?/p>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xié)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員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fā)布尋親公告,并提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lián)系;

  (四)將突發(fā)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y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y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qū)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并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二)正在接受治療的;

  (三)等待安置的。

  第十二:條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受助人員接受必要的救助后,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離開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的,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lián)系送交。

  受助人員離站時,由救助管理站辦理離站手續(xù)。

  第十四:條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戶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xié)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第十六條: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受助人員人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

  (三)損壞、非法侵占受助人員財物;

  (四)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

  (五)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其他損害受助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救助管理站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救助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向受助人員或者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或者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的;

  (四)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的;

  (五)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民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安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及時調查、處理流浪乞討人員舉報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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