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解釋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釋義,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于本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guī)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shù)睦碛伞?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guī)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后又修改為本條的規(guī)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fā)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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