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浙江東陽生育保險制度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平穩(wěn)運行,更好地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以及上級有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浙江東陽市實際,對《東陽市生育保險暫行規(guī)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新的生育保險制度規(guī)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完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條件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xù)履行繳費義務12個月;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jié)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完善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標準。一是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8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同時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象,增加1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難產實施剖宮產、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牽引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二是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三是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完善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算基數。女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月平均繳費工資高于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發(fā);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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