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最新解讀2016
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導局負責人就《督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9月,國務院頒布《教育督導條例》,提出“國家實行督學制度”,明確要求“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對其履行督學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教育督導條例》頒發(fā)后,各地積極落實,加強督學隊伍建設,據(jù)初步調(diào)查,全國現(xiàn)有專職督學約1.76萬人、兼職督學約10.38萬人,一支數(shù)量充足的專兼職督學隊伍已經(jīng)建立起來。
隨著教育督導改革發(fā)展的不斷深入,對新形勢下的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學管理中,嚴格督學聘任和考核,強化督學監(jiān)管和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業(yè)務精良、結(jié)構合理、熱愛教育督導事業(yè)的高水平督學隊伍。
為此,我們在總結(jié)全國各地督學管理實踐經(jīng)驗基礎上,研究出臺了《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加強督學管理,全面提高督學隊伍整體水平和綜合素質(zhì)。
2. 問:《辦法》主要有哪些內(nèi)容?
答:《辦法》共7章31條,包括總則、聘任、責權、監(jiān)管、培訓、考核和附則等。
督學聘任方面!掇k法》在《教育督導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督學還應達到的3個要求,并要求督學聘任按照推薦—審核—公示—公布的程序進行。
督學責權方面。《辦法》強調(diào)督學應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細化了督學應履行的6項職責和可行使的5項權力,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提出明確要求。
督學監(jiān)管方面!掇k法》明確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4個方面進行管理,并要求督學開展工作實行回避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督學培訓方面。《辦法》主要明確了督學培訓6個方面內(nèi)容,同時對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培訓、督學應接受培訓及培訓的學時數(shù)作出要求。
督學考核方面!掇k法》明確了考核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
3. 問:《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
答:《辦法》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主體和兼職督學任期提出了明確要求: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jù)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xù)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掇k法》還對專兼職督學的聘任條件和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要求。
4. 問:督學有哪些職責和權力?
答:根據(jù)《辦法》要求,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應履行6項職責:一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二是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三是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四是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fā)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五是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六是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可行使5項權力:一是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diào)查。二是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三是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四是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五是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5. 問:《辦法》對督學開展工作的條件保障有什么具體規(guī)定?
答:針對當前存在的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經(jīng)費保障不力、督學職稱或職級晉升渠道不順暢、督學工作條件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等問題,《辦法》明確規(guī)定,教育督導部門負責給予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必要的工作經(jīng)費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6. 問:對督學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內(nèi)容?
答:《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的四個方面內(nèi)容進行管理:一是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guī)定情況。二是督導報告撰寫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三是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四是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7. 問:《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對督學培訓工作提出了4個方面要求:
一是明確了培訓的主體單位。《辦法》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二是明確了培訓的要求!掇k法》規(guī)定,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督學每年參加的集中培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三是明確了培訓的內(nèi)容。包括教育相關政策文件、理論知識、工具應用、業(yè)務知識、現(xiàn)代信息技術應用和實踐案例等。四是明確了各方的職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qū)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同時建立本級督學的培訓檔案。
8. 問:《辦法》對督學考核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考核的內(nèi)容。包括督導工作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
二是考核的方式。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并結(jié)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標準,采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jié)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
三是考核的結(jié)果運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yǎng)、聘任、續(xù)聘、解聘的重要依據(jù)。
9. 問:教育部將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實《辦法》?
答:一是立即部署工作。要求各地教育督導機構根據(jù)本辦法,結(jié)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督學管理辦法,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
二是加強宣傳落實。提高各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和督學對加強督學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結(jié)合實際工作,以《辦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努力建設一支素質(zhì)高、業(yè)務精的督學隊伍。
三是適時組織專項督導。今后將視情組織對各地落實《辦法》要求,嚴格督學聘任,加強督學監(jiān)管,強化督學培訓和考核等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核查。
附件:
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zhì)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業(yè)科學發(fā)展,根據(jù)《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對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學實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兼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jù)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并頒發(fā)聘書和督學證。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應配齊督學,建立督學動態(tài)更替和補充機制。國家督學數(shù)量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jù)國家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確定。省級、市級、縣級督學數(shù)量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導機構根據(jù)本區(qū)域內(nèi)督導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督學除符合《教育督導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的任職條件外,還應適應改革發(fā)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導業(yè)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jiān)測方面專業(yè)知識和技術。
(三)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第七條 聘任程序:
(一)推薦:相關單位按要求向聘任單位推薦參聘人員。
(二)審核:聘任單位對參聘人員按程序進行審查、遴選。
(三)公示:聘任單位將擬聘督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單位向督學頒發(fā)聘書,聘任結(jié)果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兼職督學每屆任期3年,續(xù)聘一般不得超過3屆。
第三章 責 權
第九條 督學按照《教育督導條例》規(guī)定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第十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
(二)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
(四)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fā)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
(五)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
(六)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和學校開展調(diào)查。
(二)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五)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為兼職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提供經(jīng)費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督學晉升職級或職稱,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督學開展教育督導工作,須向被督導單位出示督學證。
第四章 監(jiān) 管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工作進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實施督導時遵守有關規(guī)定情況。
(二)督導報告撰寫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情況。
(三)督導意見反饋和督促整改情況。
(四)按要求接受培訓情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督學進行登記管理,動態(tài)掌握督學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督學與被督導對象的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督學應主動公開聯(lián)系方式和督導事項等,方便社會了解督導工作情況,廣泛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受理對督學不當行為的舉報,經(jīng)查實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對督學違法違規(guī)等受到處分的,及時向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五章 培 訓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職責負責組織督學的崗前及在崗培訓,新聘督學上崗前應接受培訓。
第二十一條 督學培訓可采取集中培訓、網(wǎng)絡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jié)合的方式進行,督學每年參加集中培訓時間累積應不少于40學時。
第二十二條 培訓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文件。
(二)教育學、心理學、教育管理、學校管理、應急處理與安全防范等相關理論和知識。
(三)評估與監(jiān)測理論、問卷與量表等工具開發(fā)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的應用。
(四)督導實施、督導規(guī)程和報告撰寫等業(yè)務知識。
(五)現(xiàn)代信息技術的應用。
(六)教育督導實踐案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國督學培訓工作及組織相關培訓,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區(qū)域督學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建立本級督學培訓檔案,對參加培訓的種類、內(nèi)容和時間等情況進行記錄備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條 督學考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nèi)容:
(一) 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實施督導、督導報告、督促整改、任務完成和工作總結(jié)等情況。
(二) 參加培訓情況。包括參加集中培訓和自主學習等情況。
(三) 廉潔自律情況。包括遵守廉政規(guī)定、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作風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本級督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對專職督學、兼職督學進行分類考核,并結(jié)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考核標準,采取個人自評和督導部門考核相結(jié)合方式對督學進行考核,對考核優(yōu)秀的督學按相應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yǎng)、聘任、續(xù)聘、解聘的重要依據(jù)。
第二十八條 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導機構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jié)果公平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條督學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書面請辭,聘任單位于30日內(nèi)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地教育督導機構可根據(jù)本辦法,結(jié)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本地督學管理辦法,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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