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能否以工資形式發(fā)放?
單位沒有給員工開立公積金賬戶并繳納住房公積金,而是以工資的形式發(fā)放給個人,這樣做可以嗎?
案件緣由
曹女士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原單位在其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未按規(guī)定為其繳交住房公積金,而該公司卻堅持不予補繳,理由是:曹女士進入單位時,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已寫明對于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納的部分直接以工資形式發(fā)放給本人,因此單位不用再為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那么,該單位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政策呢,公積金是否可以以現金的形式發(fā)放呢?
政策解讀
在上例案件中,該公司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法規(guī)不僅明文規(guī)定繳交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同時也明確了其繳交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即由單位將從職工工資中代扣部分連同單位應繳部分共同匯繳至職工的個人公積金帳戶內,才算繳交行為的完成。因此,單位將住房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發(fā)放給個人,不能作為單位已履行住房公積金繳交義務,該公司必須為曹女士補繳其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案件結果
該公司拒絕履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法律文書,并向大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維持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公司最終補繳了曹女士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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