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多數勞動者認為在試用期間的,自己尚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一般是在轉正之后,才需要與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在試用期期間需要簽勞動合同么?CN人才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
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1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后的正式勞動關系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系也屬于勞動關系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系,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fā)展不悖向,具有培養(yǎng)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說明理由后盡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xù)。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以上條款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以上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而要是你所在的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你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jiān)察大隊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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