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3月7日,省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將省綜治辦起草的《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市民可登錄網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提意見。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準備的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快來看看吧。
陜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外見義勇為的,撫恤優(yōu)待和社會保障參照本條例的執(zhí)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在救人、搶險、救災中表現(xiàn)突出的行為。
第四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協(xié)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教育、衛(wèi)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支持、幫助見義勇為人員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應當組織做好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確認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申報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制止正在實施的侵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協(xié)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救人、搶險、救災中表現(xiàn)突出的;
(五)其他應依法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
第七條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為見義勇為的確認機構。
第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xiàn)見義勇為行為的,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舉薦。
申報、舉薦見義勇為的,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一般情況不得超過2年。
第九條 縣(市、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接到申報、舉薦或者發(fā)現(xiàn)有本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行為,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情經過;
(三)公安、民政、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人員的證明;
(四)其行為是否屬本人的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
(五)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情況。
第十條 縣(市、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日。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人要求保密或者其它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核實確認應當在收到申請、舉薦或自行調查核實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并將核實確認結果書面通知申報人、舉薦單位或者個人。
對不予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舉薦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 申報人、舉薦單位或者個人對核實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xiàn)和貢獻,給予下列表彰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并給予不低于十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fā)不低于十五萬元的獎金。
(二)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較大貢獻的,由設區(qū)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并給予不低于五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fā)不低于十萬元的獎金。
(三)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本縣(市、區(qū))有較大影響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并給予不低于三萬元的獎金。其中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再增發(fā)不低于五萬元的獎金;見義勇為事跡較為突出,在本縣(市、區(qū))有一定影響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頒發(fā)榮譽證書并給予一至三萬元的獎金。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每兩年表彰和獎勵一次,也可以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設區(qū)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對本系統(tǒng)、本部門、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的獎金,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對有突出表現(xiàn)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應當逐級推薦評選。評選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評選結果要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推薦評選活動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評選結果和推薦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保 護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立即護送至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對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無條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十九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工作單位墊付;無工作單位的,由醫(yī)療機構墊付。醫(yī)療機構墊付醫(yī)療費用超過三個月的,從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區(qū))見義勇為獎勵專項資金中暫付醫(yī)療機構墊付的醫(yī)療費用,以及繼續(xù)救治所需的醫(yī)療費用,沒有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專項資金的,由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暫付醫(yī)療機構墊付的醫(yī)療費用。
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用,醫(yī)療機構應當予以適當減免。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交通、護理等費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加害人、責任人承擔。先行墊付、暫付的`單位或者機構享有對加害人、責任人的追償權。
無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承擔的,相關費用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由保險支付相關費用。相關費用不在保險支付范圍內的,從當?shù)匾娏x勇為獎勵專項資金中支付,沒有設見義勇為獎勵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劃撥?钣枰越鉀Q。
(二)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從當?shù)匾娏x勇為獎勵專項資金中支付,沒有設見義勇為獎勵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劃撥?钣枰越鉀Q。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在治療期間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由行為發(fā)生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助。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用,參見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guī)定支付;有用人單位的,由該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的,從當?shù)匾娏x勇為獎勵專項資金中支付,沒有設見義勇為獎勵專項資金的,由財政部門劃撥?钣枰越鉀Q。
第二十三條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關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