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6深圳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全文
為進一步推進對社會組織監(jiān)督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社會組織異常名錄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強化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深圳經濟特區(qū)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深圳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組織異常名錄管理,促進社會組織誠信自律,強化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深圳經濟特區(qū)行業(yè)協(xié)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社會組織載入、移出活動異常名錄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行業(yè)協(xié)會。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將社會組織載入或移出活動異常名錄信息通過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管理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齊全、準確及時。
第二章 活動異常名錄載入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發(fā)現(xiàn)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
(一)未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參加年度檢查的;
(二)未按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其他應公示信息的;
(三)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lián)系的;
(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連續(xù)六個月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或者存在嚴重違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公開募捐資格條件有關情形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社會組織被撤銷、吊銷登記未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的其他情形的,由市民政部門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
行業(yè)協(xié)會被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的,不得再以行業(yè)協(xié)會的名義開展活動;其他社會組織被依法載入活動異常永久名錄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社會組織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五)、(六)項情形的,市民政部門應當在認定其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并將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該社會組織公示信息中,通過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市民政部門作出將社會組織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載入決定前,應當告知社會組織作出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lián)系的,應當在社會組織公示平臺及其他途徑公告告知。
第十條 市民政部門作出將社會組織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載入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載入日期、載入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參加年度檢查的,市民政部門應當自公示當年年度報告或年度檢查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決定。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通過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決定。
市民政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社會組織聯(lián)系。經向社會組織登記的住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lián)系。兩次郵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過60日。
第三章 活動異常名錄移出
第十三條 未按規(guī)定參加年度檢查的,社會組織次年度參加年度檢查且年度檢查結論為“年檢合格”的,可以自年度檢查結論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除前款規(guī)定外,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履行相關義務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一)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的;
(二)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社會組織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lián)系的;
(三)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社會組織履行相關義務并采取補救措施的。
社會組織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但自被市民政部門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未發(fā)生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且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市民政部門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的,市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jù)審查情況作出移出決定或不予移出決定。
市民政部門作出移出決定的,應當自作出移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的信息在該社會組織公示信息中,通過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市民政部門作出不予移出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不予移出決定應當包括社會組織名稱、登記證號、不予移出的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第四章 運用、異議處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應當及時按照公示信息履行相關義務。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被市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處罰的,市民政部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將其信息錄入公示平臺;同時將相關信息報送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網。
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和對社會組織載入活動異常名錄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的信息,由市民政部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錄入公示平臺。
前款所稱管理人員,包括社會團體、行業(yè)協(xié)會、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秘書長、監(jiān)事長及其他負責人。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的,在載入異常名錄期間,不得列入《深圳市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社會組織推薦目錄》;已列入該目錄的,應當按規(guī)定移出。
市民政部門在資金扶持、等級評估、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依法將社會組織是否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其他有關部門開展上述工作時,可將社會組織是否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作為考量因素。
第十九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或者行政執(zhí)法案卷)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將載入、移出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有關的證據(jù)、文書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對擬被載入或已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門書面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進行陳述和申辯,市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發(fā)現(xiàn)將社會組織載入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公示平臺發(fā)布更正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有關工作人員在活動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市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qū)(新區(qū))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義務;社會組織被載入活動異常名錄或活動異常永久名錄的,不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全文08-10
《暫借款管理辦法》全文08-07
債轉股登記管理辦法全文09-22
中國IT峰會深圳市市長演講全文08-08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全文09-25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全文08-09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08-07
2016年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全文08-10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全文09-13
深圳市工傷保險條例2014全文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