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創(chuàng)業(yè)的合作協(xié)議書
一.總則
合伙企業(yè)名稱(字號)棗(簡稱企業(yè))。
企業(yè)住所:
合伙宗旨:
合伙企業(yè)經營范圍:
二.合伙人、出資及出資方式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2),(3),(4),(5),
2.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合伙企業(yè)出資本總額萬元人民幣。
(1),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2),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3),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4),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5),出資額,出資方式為。
本合伙人承認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勞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出資的有效性。
三.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1.本合伙企業(yè)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業(yè),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3.本合伙推舉為企業(yè)負責人,合伙負責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4.在執(zhí)行合伙業(yè)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5.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6.合伙存續(xù)期間,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供共有并為合伙經營使用。
7.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8.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按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9.合伙事務決定權由簡單多數(shù)法則決定,但以下事項須全體同意:
(1)修改合伙協(xié)議;
(2)申請貸款;
(3)接納新合伙人;
(4)處分合伙財產。
(5)解散合伙。
四.利益分配
1.利潤他配按照分享,分享,分享的經例分配。
2.合伙人按其分享利潤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3.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合伙相同性質的業(yè)務,不得從事與合伙利益有沖突的活動。
4.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償還合伙責任超出自己應負數(shù)額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5.合伙人為合伙經費墊支的費用,以合伙財產償還,執(zhí)行合伙業(yè)務,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五.入伙和退伙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納他人加入合伙,并處于同等地位,對入伙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可以退伙,應于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3.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即退伙:
(1)合伙人死亡;
(2)合伙人解散;
(3)合伙人在合伙中權益全部被法院判令執(zhí)行;
(4)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合伙人被除名。
4.合伙人死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繼承之日取得合伙人資格。
5.退伙人的財產結算,以退伙時合伙財產狀況為準,對尚未了結的合伙業(yè)務,了結時分配損益;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6.退伙而引起的損失,應由退伙人賠償。
7.退伙可用現(xiàn)金或其他協(xié)商方式支付,可以一次或分期退還。
六.解散和清算
1.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解散:
(1)經營期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2)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3)合伙只剩一名合伙人;
(4)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5)其他各方認可的原因。
2.合伙解散時應進行清算。
(1)清償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給合伙人;
(2)清償后的債務,按,,,,比例,由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七.經營期限
1.本合伙企業(yè)經營期限為年,自合伙協(xié)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2.合伙變更字號、經營場所、范圍、修改合伙協(xié)議,延長經營期限,入伙和退伙等均應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自批準之日起算。
八.附則
1.本合伙協(xié)議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制訂,生效后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2.經全部合伙協(xié)商一致,就未盡事宜和以上條款修訂、補充合伙協(xié)議。
3.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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