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并非"無權期" 不簽合同就試用違法
新聞午報訊 記者在各大高校論壇發(fā)現(xiàn),許多大學生對于試用期相當陌生。記者昨從市勞動監(jiān)察和仲裁部門獲悉,試用期并非“無權期”。上海勞動監(jiān)察總隊副總隊長莊雅彪表示,無論試用期長短,單位首先要和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僅僅口頭定個試用期不簽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此外,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工資。
此外,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專家表示,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是除了保險、福利等待遇之外,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750元,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屬違法行為。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有的大學生認為試用期間可能會被無故裁員,或是覺得試用期間隨意辭職也沒有關系。
市勞動仲裁部門專家隋偉表示,按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試用期間,在合同沒有特殊條款的前提下,畢業(yè)生辭職須通知單位。此外,用人單位如果想在試用期間辭退畢業(yè)生,則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哪些錄用條件和詳細的情況,否則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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