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guī)定產假是多少天
一、國家規(guī)定產假: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號發(fā)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我國擬延長產假至14周,就是98天,單位可支付生育流產費用。
12342、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二、晚育假、晚育護理
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xù)使用,晚育護理假 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
三、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jīng)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后,經(jīng)區(qū)、縣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 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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