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相信不少勞動者在工作中都聽說過經濟補償金這個詞吧,這是用人單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費。當然,作為勞動者更關心的是經濟補償金的,那么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呢?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參考。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月工資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正常履行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工作時間計算月平均工資。在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計發(fā)。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因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外,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fā),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fā)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fā)。
經濟補償金相關知識:
企業(yè)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
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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