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的界定問題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同屬于破壞社會主義經(jīng)濟秩序罪之類罪,均以貸款為對象的犯罪,兩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不易區(qū)分。一起看看下面文章怎么說。
【案情】
被告人方某系青年農民,在經(jīng)商辦企業(yè)的大潮中棄農經(jīng)商,在當?shù)貜氖滦”旧夥e累了10余萬元資金,方某便欲從事化纖批發(fā)生意。于1996年6月至1997年3月期間,利用其姐夫工作的便利條件,為其開出了虛假的房產證明和李某、楊某某、王某等人虛假的房屋他項權證做抵押擔保,以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為由,先后向當?shù)厝肄r村信用社借款計35萬元。貸款期限均為一年,按季結息。之后,方某分別結息至1997年6月和1997年11月,僅歸還1萬元借款,尚欠34萬元未還,便離開其經(jīng)營場所,外出四處打工。2010年5月3日,方某回到瀘縣公安局投案,供述了本案事實。但辯稱,是因生意虧損無法歸還貸款。
【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發(fā)生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方某使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信用社貸款35萬元,用于做生意,沒有改變貸款用途,并歸還了1萬元,結付了部分利息,因生意虧損不能歸還,給信用社造成34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方某使用虛假的房屋產權證明和虛假的房屋他項權證作虛假的抵押擔保,在短短的數(shù)月之內先后4次騙取3家信用社的貸款共計達35萬元。貸款期限滿后,僅歸還1萬元及少數(shù)利息,離開其經(jīng)營場所逃匿,與貸款信用社切斷聯(lián)系,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顯,構成貸款詐騙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后增加的一條,作為該條之一所規(guī)定的“騙取貸款罪、騙取票據(jù)承兌罪、騙取金融票證罪”三個罪名之一,屬新類型案件。該罪的增設填補了民事欺詐與貸款詐騙罪之間的空缺,擴大了對破壞金融秩序行為的刑事制裁范圍。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規(guī)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shù)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但兩者的犯罪構成存在異同,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處。
相同處:1、主體要件相同。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2、客體要件相近。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3、客觀要件相同。兩罪的行為表現(xiàn)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jīng)商辦企業(yè)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不同處:1、主觀要件不同。這是區(qū)分兩罪的關鍵所在。雖然兩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愿。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并非法占有。2、兩罪構成犯罪的數(shù)額標準和情節(jié)標準不同。騙取貸款罪的數(shù)額標準達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情節(jié)標準是,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或者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情形。而貸款詐騙只要騙取貸款達到數(shù)額較大即構成,對情節(jié)的規(guī)定均為加重處罰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此外,兩罪的法定刑不同。騙取貸款罪為兩檔,一檔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二檔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貸款詐騙罪為三檔,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檔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騙取貸款罪的法定刑輕于貸款詐騙罪,且差距不小。
前述對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區(qū)別不難看出,兩罪的不同點少于相同點,不僅犯罪對象相同,而且主體要件相同,客體要件相近,客觀要件相同。因此,在司法實務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將此罪混淆為彼罪,導致錯案發(fā)生。界定該兩罪的關鍵在于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貸款。而騙取貸款罪施用欺騙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取得貸款,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人的主觀因素是復雜多變的,處于思維階段,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很難判斷其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為反映意識。因此,我們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只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貸款后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xiàn)。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于非法活動或者用于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shù)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xiàn),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shù)額標準或者情節(jié)標準,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后將貸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fā)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shù)額標準或情節(jié)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shù)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后,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其主觀上不愿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后不予歸還,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綜上,結合前述案例分析,方某客觀上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和虛假的房屋他項權證作擔保,連續(xù)4次騙取信用社貸款共計35萬元,僅歸還1萬元和結付少數(shù)利息,貸款期限到期后尚欠34萬元本息未還,潛逃在外,切斷與貸款方的聯(lián)系,10多年歸案后仍不歸還,屬攜貸款潛逃拒不歸還的行為,應認定其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依法應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歸案后辯稱,因做生意虧損不能歸還的理由,不僅無證據(jù)證明,且與其10余年無歸還貸款的意思和表現(xiàn)不符,不應采信。
擴展閱讀:貸款詐騙罪的.司法執(zhí)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shù)額較大”的規(guī)定,已經(jīng)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該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經(jīng)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zhí)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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