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fā)授權委托書注意事項
簽發(fā)授權委托書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一起來了解下具體的詳情:
當一個法人或一個自然人參與仲裁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不能親自處理仲裁程序中的一些事務時,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自己來處理這些事務。被委托的人可能是本公司的了解情況的業(yè)務人員,也可能是律師。無論委托人與被委托人是否簽訂委托合同,都必須向仲裁機構提交一份授權委托書,仲裁機構才會允許代理人代表當事人來處理仲裁程序中的事務。
簽發(fā)授權委托書之后,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nèi)所做的一切事情,都由被代理人來承擔責任,因此授權委托書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件,簽發(fā)時需要非常慎重。下面從格式和授權范圍兩方面提供一些建議,以供參考。
格式方面,沒有固定的要求,但起碼應具備下述內(nèi)容:
(1)委托人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委托人的姓名,職位,工作單位;
(3)授權的范圍;
(4)授權的時間;
(5)簽發(fā)授權委托書的時間。
授權時間可以是明確的時點,如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具體的時間,如本案件仲裁過程中或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本案件終結之日。如果約定了明確的時點,在該時點屆至而仲裁程序尚未結束時,則需向仲裁機構另行出具授權委托書或以書面形式通知仲裁機構延長授權的時間。
授權范圍可以說是授權委托書中最重要的部分。一般來說,授權范圍分為兩種,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授權指的是代理人僅有代本人處理一般性事務的權力,在仲裁中即指提交、接收仲裁文書,進行調(diào)查,出庭辯論等,但不得代當事人行使重要的程序性權利和進行實體處分,比如選擇仲裁員、選擇適用的程序、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等。 特別授權即指是否授予以及授予何種重要的程序性權利和實體處分權利。當事人可以綜合考慮各種情況,決定向代理人進行何種授權。代理人如果有當事人的全部授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全權代理”,就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便宜行事,尤其是在調(diào)解的時候,不必時時請示法定代表人,各個文件上都要蓋公司的公章等,能夠比較快速地推進仲裁。但如果事關重大,不希望代理人有很大的處分權的話,當事人就可以只授予一般的'代理權。
無論在訴訟中還是在仲裁中,當事人在進行特別授權時,都需要將特別授權的事項一一列出,而不能籠統(tǒng)地寫上“全權代理”。具體到仲裁中,當事人需要明確列出的特別授權事項,對申請人來說有下列幾項:
(1)提出仲裁請求;
(2)選擇案件適用的程序及選定仲裁員;
(3)承認(在有反請求的情況下)、放棄、變更仲裁請求;
對被申請人來說有下列幾項:
(1)提出反請求;
(2)選擇案件適用的程序及選定仲裁員;
(3)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在有反請求的情況下)。
當事人的授權當然可以更詳細,如在多少元以下代理人可以和對方和解。但實際上這并沒有太大的意義,因為一般情況下,即便是全權的代理人,也會根據(jù)事先商定的方案謹慎從事,而不會貿(mào)然地行使處分權。
無論怎樣,授權委托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簽發(fā)時一定要考慮各種可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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