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范文
【篇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個、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事部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從2006年7月1日起,適當調整警銜津貼標準。
調整后的'各銜級的警銜津貼標準為:總警監(jiān)313元、副總警監(jiān)295元、一級警監(jiān)277元、二級警監(jiān)263元、三級警監(jiān)249元、一級警督235元、二級警督223元、三級警督211元、一級警司199元、二級警司187元、三級警司175元、一級警員165元、二級警員155元。
請按本通知精神,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篇二】
各區(qū)縣人事局、財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監(jiān)獄管理局、勞動教養(yǎng)工作管理局、林業(yè)局、市人民檢察院、市高級人民法院、地鐵總公司:
現(xiàn)將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調整警銜津貼標準的通知》(人發(fā)〔2000〕61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根據(jù)我市具體情況,報經(jīng)市政府批準,作如下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
1、警銜津貼標準調整后,對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xù)的人民警察從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適當調整工勤人員的崗位補貼標準,從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級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級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級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師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項補貼不作為退休費計算基數(shù)。
3、調整警銜津貼標準所需經(jīng)費,按現(xiàn)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區(qū)縣財政負擔。
4、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文件執(zhí)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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