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管理規(guī)章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規(guī)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皆按本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guī)則各項規(guī)定。
二、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yè)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tǒng)籌計劃,呈報核準。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yè)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yè)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zhí)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新進員工于協(xié)妥保證手續(xù)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xù)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guī)約執(zhí)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yè),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jiān)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xù):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之職業(yè)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蛞蚱渌鹿蕟适浔WC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xù),發(fā)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fā)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guī)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xù)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xù)后6個月內如未發(fā)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fā)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yè)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xù)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xù)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xù),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xù),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七、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guī)定給撫恤金。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xù)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fā)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yè)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xù),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jiān)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yè)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yè)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zhí)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guī)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yè)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tài)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因業(yè)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guī)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xù)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guī)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guī)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yè)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jié)假日:
1. 元旦;
2. 春節(jié);
3. 婦女節(jié)(限女性);
4. 勞動節(jié);
5. 國慶節(jié)。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yǎng)者應具特約醫(yī)院或公立醫(y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jié)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jié)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xù)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jié)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總監(jiān)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jiān)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zhí)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guī)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yǎng),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fā)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xù)。未辦妥請假手續(xù),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xù)假或雖行續(xù)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fā)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guī)則所請各假如發(fā)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jié)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xù)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yè)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yè)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fā)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于節(jié)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fā)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jiān)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wèi)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guī)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jié)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guī)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xù)執(zhí)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fā)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fā)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jié)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jié)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guī)則規(guī)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jié),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己巳藛T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tài)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tǒng)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
第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tài)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yōu)、甲、乙、丙等四等級。
第七條 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準,程序另定。
第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案,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
第九條 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yōu)等。
(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guī)則中請假辦法規(guī)定日數者;
(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第十條 年終獎金的加發(fā)與減發(fā)。
(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fā)的終獎金:
1. 嘉獎一次加發(fā)年終獎金10%;
2. 記功一次加發(fā)年終獎金30%;
3. 記大功一次加發(fā)年終資金60%;
4. 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fā)年終獎金。
(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fā)年終獎金:
1. 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規(guī)定滿一星期者,減發(fā)20%,滿三星期者,減發(fā)40%,滿三星期者減發(fā)60%;
2. 記過一次減發(fā)20%;
3. 記大過一次減發(fā)60%;
4. 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達次數依次類推,減發(fā)年終獎金。
第十一條 任職未滿1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f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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