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新規(guī)九大看點解讀
2016年07月28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發(fā)布會,交通部、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 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相關情 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據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劉小明透露,歷經兩年時間,經過多輪反復討論、修改,最終形成了《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 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指導意見》的主要任務體現(xiàn)在六個方面:一是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二是深化巡游車改革。三是規(guī)范網約車發(fā)展。四是鼓勵私 人小客車合乘。五是營造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六是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另外,根據改革的總體思路配套起草的《暫行辦法》,確定了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定位,規(guī)定了平臺公司承運人 責任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條件,并對平臺公司經營行為、車輛報廢、駕駛員專兼職從業(yè)、部門聯(lián)合監(jiān)管等事項作 出了具體規(guī)定。此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此次修改后的《暫行辦法》共分7章40條,涵蓋總則、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jiān)督檢查、法律 責任,以及附則等7方面內容。以下為主要看點:
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須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暫行辦法》規(guī)定,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 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以及城市人民政 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 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暫行辦法》規(guī)定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 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
《暫行辦法》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五、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明碼標價 提供出租汽車發(fā)票
《暫行辦法》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可在注冊地以外經營 需提交能力認定結果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qū)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lián)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xié)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yè)注冊地相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打擊網約車平臺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
《暫行辦法》規(guī)定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 息、違反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 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 置。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 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出租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八、網約車平臺法律處罰: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 活動的。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 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xiàn)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九、網約車駕駛員處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 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guī)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yè)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撤銷 或者吊銷從業(yè)資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