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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大修”

時間:2020-12-30 11:36:10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大修”

  備受上海市民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今天揭開面紗!稐l例(修訂草案)》的78條內容中,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修改比例近85%。外環(huán)內禁止鳴號、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不得上路、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等,均將有明確規(guī)定。違規(guī)替代記分、介紹買分賣分者,將受重罰。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7年實施,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過三次修訂。但近些年,上海道路交通管理實際情況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道路擁堵情況越發(fā)嚴重。據了解,截至2015年底,上海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達100萬起以上,且新型道路交通違法形態(tài)不斷涌現。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并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表示,條例修訂體現了此前上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了其中的一些有效措施!稐l例(修訂草案)》將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確定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動態(tài)交通和靜態(tài)交通協(xié)調發(fā)展,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違法。

  《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guī)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由于對諸多交通違法行為作出嚴格規(guī)定,該草案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嚴”。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比如一次連續(xù)變換兩條車道;在上海市外環(huán)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和路段鳴喇叭;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等。

  《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交通違法行為中“買分賣分”現象的條款。違反規(guī)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 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亂停車和多次交通違法逾期未接受處理者,也將面臨更嚴厲處罰。草案提出,對交通違法逾期未接受處理累積達5起以上以及存在10起以上嚴重或者突出交通違法記錄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行駛證。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僵尸車”將被限期移出。

  《條例(修訂草案)》還首次提出用信用手段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條例(修訂草案)》規(guī)定,將把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這將影響當事人未來的信用評級。

  在交通管理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公交優(yōu)先的立法思路,在路權分配方面向公共交通傾斜,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綠色方式出行,還將“慢行交通”法定化,提出應當完善慢行交通網絡。

  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管理都作了細化和補充規(guī)定。比如,對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guī)定核發(fā)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5日。此外,也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制度等。

  過去幾個月,上海開展全市交通大整治,成果顯著。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為開門立法,廣泛匯聚民意民智,開展人大代表問卷調查,并請代表帶著立法重點難點問題下社區(qū),召開座談會傾聽群眾意見,回收代表和市民問卷分別達356份和8566份。調研結果顯示,半數人大代表及市民都認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易發(fā)多發(fā)是導致上海道路交通秩序混亂和交通擁堵的主要因素,多數群眾將其歸因為道路資源有限和道路交通參與人守法意識不強;八成代表和市民支持設置禁止停車的標志、標線入法,六成支持禁止亂占道規(guī)定入法,禁止亂鳴號、限制臨牌車輛通行范圍等入法的支持者約在三至五成。

  閱讀延伸:上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別只看到一紙“重罰令”

  在高強度的交通大整治推行四個月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終于迎來大規(guī)模修訂。這部25日正式交付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修訂草案,顯然被寄予厚望——要根治交通管理中的諸多突出頑疾,并使前期整治成果固化為法治框架內的長效機制,立法是一項繞不開的“治本”之策。

  對上海而言,修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迫切性早已不言而喻。自從1997年頒布,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別進行修訂后,“道交條例”已有15年未經修訂;而其間,2003年通過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又經過兩次修正。但除了適應上位法,修訂“道交條例”的意義更在回應現實中的突出問題,尤其為道路交通的嚴格執(zhí)法提供有力依據。

  執(zhí)法不嚴曾是困擾上海道路交通狀況的`痼疾;違法成本過低、法治約束力薄弱,則導致了交通違法現象的層出不窮。今春啟動的這場“交通大整治”,以空前的警力投入和高強度嚴格執(zhí)法,相當程度控制了昔日的亂象。但要捍衛(wèi)城市秩序與社會規(guī)則,單靠“人治”從來不是可持續(xù)的方式,更無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交通大整治中不乏這樣的現象:警力聚集的地方相對井然有序,駕車人等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的表現亦相對“克制”,但到了見不到警察的路段,一些人便“故態(tài)復萌”。破解這類“警在法在、警走法走”的尷尬,最根本的招數還是強化“法”的約束力——當違法成本通過制度化方式大大提高時,違法現象自然會相應減少。

  修訂“道交條例”最直觀的意義,即在于切實抬高道路交通違法的成本。從昨天傳出的信息看,包括明文禁止外環(huán)內亂鳴號、嚴罰買分賣分等悉數寫進修正草案,盡管尚待審議定奪,傳遞的“最嚴”信號則已再明確不過。

  但另一方面,針對違法行為“從嚴重罰”,還只是條例修訂的目的之一,而非全部目的。對一項聲勢浩大的修法工作而言,如何以修法體現法律的標桿意義,并對社會規(guī)范起到正向引導——而不只是被動約束——的作用,更值得各方付出努力。

  顯然,此番要修訂的“道交條例”,不能只當作一紙“處罰令”。除了嚴格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外,修訂草案亦明確了“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等多重導向,并提出了多項引導性措施。對于整個城市道路交通布局及管理的全局而言,這都是以法律形式給予的正向引導和制度保障。

  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審議者抑或社會公眾,都需要在這一層面上理解“道交條例”的真正用意——它需要成為一部經得起考驗的“良法”,成為依法治理、系統(tǒng)治理的有力保障,同時能夠切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唯此,方才不負修法過程所需付出的大量精力,以及法律本身所承載的不小成本。

  而要成為一部真正的“良法”,“道交條例”所期待的努力顯然還有很多。作為“開門立法”的一次嘗試,這部將深度影響公眾日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規(guī),需要充分聽取并權衡各方意見,尤其是社會公眾的意見,避免陷入“部門立法”的窠臼;其八章78條內容,亦需逐字逐句經受合法性、合理性的反復推敲。

  對相關各方而言,高度關注這部法規(guī),有序參與到法規(guī)修訂的過程中,也意味著要切實尊重這部法規(guī)。換言之,一旦其付諸實施,就必須得以落實,能在最快時間內獲得實效。而惟有獲得實效,一部千辛萬苦修訂的法規(guī),才不負“良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