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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仲裁收費,維護勞動者和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條例》、原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及《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條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第五條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shù)額為準;請求的數(shù)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第六條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guī)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第八條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fā)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二)、(三)項和(四)項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第九條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shù)額。
第十條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醫(y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guī)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收費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費主要用于仲裁活動經費開支的補助,包括:仲裁辦案費(辦案補助、交通補助、誤餐補助、聘用人員費用等);文書表冊印刷費;辦案車輛及專業(yè)設備購置費;資料、宣傳教育費等。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費屬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費單位應當?shù)疆數(shù)匚飪r部門申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jù),收費收入按“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強對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收費管理政策和財務制度,接受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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