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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現(xiàn)有監(jiān)管體制如何才能不再“九龍治水”
■公積金中心看起來是在運作和使用資金,但它卻并不像一些專業(yè)金融機構那樣會有年報、信息披露等公開措施,注冊資金、資產不良率等評價機制也沒有,讓他們來掌握數(shù)以億計的資金顯然不妥。
■當前對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監(jiān)管和行為約束,完善監(jiān)管,就要從公積金的運行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透明化下手。
隨著總量龐大的住房公積金或“沉睡”或“縮水”等新聞的曝出,住房公積金話題近日再次被社會熱議,住房公積金能否從管理混亂、各自為政、案件頻發(fā)等困境中走出?整個公積金體系還應做哪些深入改革和制度建設?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領域的政協(xié)委員和專家學者。
案件頻發(fā)折射監(jiān)管漏洞
2009年1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因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死刑,在這個號稱“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里,檢察機關通過立案偵查發(fā)現(xiàn),李樹彪利用職務便利,擅自調度挪用公積金存款,非法獲取并占用貸款1.1億元之多。
2010年7月,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朝陽區(qū)分中心原主任劉毅因挪用資金近9000萬元被檢察機關以挪用公款等罪名提起公訴,隨后劉毅獲刑16年。
2013年6月,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車世剛等人涉嫌違法挪用住房公積金11億元,被通化市檢察院批準逮捕,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階段。
一起起被曝出的住房公積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案件,折射出公積金管理體系漏洞百出,變革公積金管理體制已經變得刻不容緩。
屬性定位不清,監(jiān)管框架脆弱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強制性建立的互助性儲備金,它通過增加單位繳存部分及減免個人所得稅來提高繳存人購買住房的支付能力。
來自住建部的數(shù)據顯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國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1.06億人次,繳存總額達到6.74萬億元,繳存余額也高達3.27萬億元。如何監(jiān)管好這筆龐大的資金,成為一道難題。
住房公積金現(xiàn)有監(jiān)管體制可以概括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設立專戶存儲;財政部門監(jiān)管。然而,很多專家表示,這種傳統(tǒng)的監(jiān)管模式看似分工明確,其實是“九龍治水”,形同虛設。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兼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汪利娜告訴記者:“公積金管理機構目前存在上級監(jiān)督太遠、同級監(jiān)督太弱、社會監(jiān)督無效的尷尬境地。”
她介紹說,公積金中心雖然名義上受住建部公積金保障司來管理,但實際上由于公積金采用的是屬地監(jiān)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增值收益等都由屬地政府負責監(jiān)管,所以在地方政府利益面前,中央很難有效實行監(jiān)管。
同時,地方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并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也并非熟悉資金運作流程和資金管理的專業(yè)人士,多是一些即將退休的公務員,這就造成了管委會的決策常常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應有作用。而公積金管理中心更是一個隸屬于當?shù)卣男姓瘷C構,一個事業(yè)編制的單位,由于屬于同級,財政部門對其的監(jiān)管也無從談起,審計部門也只能通過抽查方式事后監(jiān)管,無法做到事前預防。
另外,公積金中心看起來是在運作和使用資金,但它卻并不像一些專業(yè)金融機構那樣會有年報、信息披露等公開措施,注冊資金、法定資本金、存貸比、資產不良率等評價機制也沒有,這對于一個不具備金融資信和管理能力的機構是不可思議的,讓他們來掌握數(shù)以億計的資金顯然不妥。
“這些資金跟老百姓關系最緊密,但又是最不透明,最缺乏公眾參與的。”汪利娜說道。
全國政協(xié)委員、上海社會科學院部門經濟研究所城市與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張泓銘教授認為,這些年公積金領域所面臨的問題正是由于資金權屬不明造成的。首先要明確這筆錢雖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收取的,但它并不是稅收,它屬于互助資金,這個錢本質上是屬于所有繳存人共有。“所以,當有人提出拿公積金結余去修建保障房時,有人提出拿公積金入市時,反對和質疑的聲音便顯得正常,因為這是違背設計初衷和原則的,這部分錢在未經繳存人同意的情況下絕不能挪作它用,否則就違背了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的精神。”
適用范圍和覆蓋人群應擴大
汪利娜告訴記者,住房公積金當初的設計初衷是要解決城鎮(zhèn)職工在房改中的住房不足問題,特別是讓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好好的一項惠民政策,現(xiàn)在卻顯得有些背離和滯后。
張泓銘說,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的情況出現(xiàn)讓人擔憂。部分高收入群體可以方便地提取公積金買房,有些甚至通過偽造合同和證明提取公積金買多套房產,而更多低收入群體因無力購買,也就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所提供的低息貸款,這些“只繳不取”的低收入群體,繳存公積金既不能達到買房目的,又一定程度降低了當下收入,他們的公積金沉淀多成為高收入者購房貸款的資金,這就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現(xiàn)在有些企事業(y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納額相差數(shù)十倍,一些貧困地區(qū)職工繳納額每月才幾百元,而某些壟斷企事業(yè)單位繳納額甚至有的每月高達上萬元,且超繳現(xiàn)象近來也頻頻發(fā)生,這些超繳單位認為提高公積金既可作為職工福利達到避稅目的,又可使員工享受到廉價公積金貸款。”北京大學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馮科說。
張泓銘認為,“要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不能只限于買房子。比如可以讓暫時買不起房子的年輕人用公積金交房租、物業(yè)費和供暖費等,真正達到用住房公積金改善中低收入者住房環(huán)境的目的。否則多數(shù)人只能等著退休領取,那和‘養(yǎng)老保險’有啥不同?”
張泓銘認為,“還要擴大選擇范圍,現(xiàn)在繳交公積金的人口占全社會就業(yè)人口不到30%,這對于一個政策性工具來說,參與人數(shù)明顯太少。要擴大惠及范圍,讓那些真正有房子需求的人參與進來很有必要。”
監(jiān)管缺失多因法制不健全
近年涉及住房公積金的案子漸多,主要發(fā)生在挪用公積金和非法提取公積金等方面。馮科告訴記者,管理人員挪用公積金的手段主要有用虛假購房名義騙取公積金;以項目貸款或編造虛報業(yè)務使用名義挪用公積金;和金融機構勾結以公積金保值增值為由擅自將公積金投入股市或轉移存款等。“背后的原因除了管理機制漏洞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社會參與不充分,很多司法機關面對公積金案子時無法可依。上世紀九十年代末頒布的公積金管理條例顯然已不適應當下社會需求,急需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規(guī)范相應的權責。”馮科說。
張泓銘也認為,管理松散和監(jiān)督不力跟法律法規(guī)的滯后關系重大,是時候加快建立健全公積金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度了。要打破原先“多頭管就無人管”的局面,就要用法律來明確公積金的定位屬性。
汪利娜認為,當前對公積金中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缺乏有效監(jiān)管和行為約束,完善監(jiān)管,就要從公積金的運行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透明化下手。要想推動改革完善立法,就要敢于得罪既得利益者,打破慣有思維,動真格、下真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住房公積金領域違法犯罪案件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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