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員工辭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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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員工辭職的規(guī)定
第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zhì)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第四
第102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shù)姆秶,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
勞動仲裁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yè)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diào)轉(zhuǎn)手續(xù),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xù)、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fā)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nèi)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特別提示
員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起勞動仲裁;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yè)秘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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