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上;榧傩匠耆绾伟l(fā)放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我們今天好好計算一下婚假到底能拿到多少福利?
一、婚假、生育假、陪產假是多少天?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作出全面兩孩的決策部署,各地方政府隨后對國務院發(fā)布的改革完善計生服務管理的決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在上海,2016年2月23日正式表決通過《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把原先的晚婚假和晚育假更名為婚假和生育假:
(1)女方婚假: 國家法定3天+上海另外增加的7天,共計10天;
(2)生育假:除國定產假98天外,還另外享有30天的生育假,共計128天;
(3)配偶陪產假則:由原先的國定婚假3天,增加為10天。
與天津、浙江、寧夏等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12個省份相比,上海128天的產假比作出180天產假規(guī)定的省份似乎“縮水”將近兩個月。
就此,上海市衛(wèi)計委指出,晚婚晚育假更名后,受惠群體實質上是從原本符合規(guī)定的晚婚晚育者,擴大到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婚生育的公民和婦女,所以新《條例》不能單從婚假、產假和陪產假假期總數只多出七天來衡量。
同時,上海市法制辦領導亦指出,部分省份取消了晚婚假,然后對產假和陪產作出調整,以北京為例,陪產假一天都沒有,其他地方則增加到10天到15天。橫向比較,上海既保障了夫妻權益,又考慮到社會成本,且堅持了婚育福利“不做減法只做加法”的原則。
二、婚假期間的薪酬如何發(fā)放
關于帶薪婚假的問題,假設:A女士休了10天婚假,其基本工資5000元,工齡工資和崗位津貼加起來還有2000元。那婚假期間的實發(fā)工資應當怎么計算?
在婚假的問題上,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guī)定,如《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fā)。……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工資計發(fā)的標準。
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fā)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于全國的統(tǒng)一規(guī)定。但一般每個省有規(guī)定,比如有的省明確規(guī)定在晚婚休假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fā),各個地方的政策可能因經濟發(fā)展水平有所不同。
但如果A女士是上海市職工,根據上海市2016年新版《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 “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注:不區(qū)分晚婚與否)。“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同時,根據2016年版的《上海市企業(yè)工資支付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yè)應當按規(guī)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注:包括獎金),(但)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第九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婚假期間的
工資應當按這樣的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因此,A女士她的婚假工資應該這樣算:
(1)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的,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比如她的工資5000元或2000元如果是經合同確定的,這就可以作為計發(fā)標準。
(2)如果既有勞動合同又有集體合同,兩個合同標準不一致的,按高的標準也就是對女士更有利的標準來確定;
(3)合同未約定的,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的辦法確定;
(4)什么標準也沒有約定的,可以按職工正常出勤月總收入的70%來確定。
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A女士在婚假內可按正常全勤工資、獎金照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