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繳社保的法律責任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民事責任。
一、先來談談行政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3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27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由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行政責任主要是罰款以及滯納金,數(shù)額雖不算高,但是并不等于你交完罰款之后就可以免責了,這其實是額外的支出。而最大的責任還是民事責任,嚴重的情況,足以導致用人單位破產。
二、我們再重點談談民事責任。
第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也就是說,單位不繳社會保險又無法補繳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第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社保為由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仍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第三,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的規(guī)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一旦發(fā)生工傷,由于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其工傷賠償依法將由用人單位支付。實踐中,用人單位因為員工工亡賠償幾十萬上百萬的現(xiàn)象,司空見慣。這個責任是非常大的。
以上就是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了,希望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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