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出差不算加班費?
在工作中,難免不了要出差,剛好在雙休日出差工作時候,勞動者應該如何計算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說,若在出差中的雙休日提供了勞動,公司又不能夠安排補休,由于該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guī)定的標準補發(fā)給加班工資。若在出差中的雙休日并沒有提供勞動,是在出差地休息,這種情況下,并不是加班,公司不需要另付加班工資。
出差補助能否取代加班工資?
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完成時,用人單位既要給予補助,也要支付加班工資。因此,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
為避免因雙休日出差而引發(fā)的加班費爭議,用人單位對那些需要長期或者頻繁出差的工作崗位,可依法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
索要加班工資,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首先要確定勞動者的崗位屬于何種工時制度,是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三種中工時制度的哪一種,然后再根據相應規(guī)定計算加班費。
至于加班費的證據,一般包括考勤表、出差記錄、同事證言、出差津貼憑證等,只要能證明加班事實的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供。如果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勞動者還可要求單位提供,如果單位拒不提供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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