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我于2012年3月到某商場面試,商場提出我只有簽訂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他們才錄用我。因為學歷低,工作難找,于是我就簽了該保證書,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該商場也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隨著年齡的增長,醫(yī)療、養(yǎng)老等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我現(xiàn)在請求單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單位以我簽有保證書為由拒絕了我的'請求,請問單位讓我簽了保證書后就可以不再為我上社會保險嗎?
讀者:林先生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此外,《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此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即便是商場讓您寫了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也因違法而無效。因此,商場應當為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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