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學生權利和保護綜合素質輔導資料
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日益成為學校工作中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都對學生的各項權利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教育教學中,有意或無意侵害學生合法權利的現(xiàn)象還時常發(fā)生,使學生的身心受到損害。
一、學生的權利
學生的權利是法定的,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指國家憲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權利。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一律平等,不受種族、性別、社會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規(guī)授予尚處于學生階段的公民的權利。根據(jù)《教育法》規(guī)定,學生享有以下五項權利,分別簡稱為:參加教育教學權、獲得經(jīng)濟資助權、獲得學業(yè)證書權、申訴起訴權和法定其他權。
(一)參加教育教學權
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簡稱"參加教育教學權"。這是學生的基本權利。這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在教學過程中,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這體現(xiàn)了教學民主精神,是廣大學生接受教育和獲取知識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學設施權
學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權利。為保障學生完成學習任務,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按規(guī)定提供符合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教師要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從法律上看,教師并不是學生的法定監(jiān)護人,而學生家長是學生的法定監(jiān)護人。但學生在校期間,家長不能對學生進行監(jiān)護,實際上等于把部分監(jiān)護責任委托給學校,學校又將這一責任大部分委托給贛師,所以教師在事實上應參照家長的部分監(jiān)護責任確定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的權利和義務。《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中規(guī)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的權利。
面臨危險時,教師應敢于挺身而出
學校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為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就必須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對學校進行流氓滋擾,使廣大師生的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破壞了學校的正常秩序,影響了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面對犯罪分子在學校里行兇的行為,學校教師應采取什么樣的態(tài)度,這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多數(shù)教師能夠挺身而出,與犯罪分子進行堅決斗爭,這種態(tài)度是正確的。然而,我們也很遺憾地看到,有的教師在正義與邪惡的斗爭中,貪生怕死,置之不理,在客觀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學生蒙受了更慘重的損失,在廣大教師和廣大群眾中造成了極壞影響。對這樣的教師我們應當給予譴責,其他學校、教師應引以為戒,減少這類事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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