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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時間:2023-05-29 16:38:5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保管合同范文匯編五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管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保管合同范文匯編五篇

保管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稱:_________。

  二、保管物的數量:_________。

  三、保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時,保管人應當驗收,確認有無損壞,并當面記錄。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時,應該當面檢查,是否符合原樣。

  五、保管責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間發(fā)生的損壞,由保管人員負賠償責任;

  2.寄存人隱瞞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導致保管期間發(fā)生損壞,由寄存人承擔責任;

  3._________。

  六、保管費用及付款辦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時,寄存人應先行交付保管費用的_________%。

  2.在保管期滿,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時,應交付其余保管費用。

  3.保管費總額為:_________。

  4.保管費用一律以現金交付。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保管人名稱(蓋章):_________

  寄存人名稱(姓名)(簽字):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保管合同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保管箱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的型組第號保管個。

  第二條對價繳付方式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

  第三條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年月日起算,以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租金

  1.租金應在起租日及續(xù)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于續(xù)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愿意續(xù)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于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后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xù)約。

  3.前項情形于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金差額,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于出租人銀行、分行存款第號賬戶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并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xù)期間,有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于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直接就所繳保證金或押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xù)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方法,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后會同開箱,至開箱后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xù)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wèi)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腐壞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致使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直接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款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制鑰匙,一經發(fā)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復制鑰匙;因此發(fā)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元(大寫:元整),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于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xù),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放置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于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yè)手續(xù)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yè)規(guī)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于本合同之后,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fā)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于損害發(fā)生后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元之范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2.前款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鑒。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保管合同 篇3

  當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組第_________號保管組_____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合同的性質

  本保管箱的利用關系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_________。

  第三條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采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 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1.租金應于起租日及續(xù)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于續(xù)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愿意續(xù)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于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后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租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xù)約。

  3.前項情形于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號賬戶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并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xù)期間,有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于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徑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xù)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辨視方法(注一),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后會同開箱,至開箱后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xù)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wèi)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致損壞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徑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款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制鑰匙,一經發(fā)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復制鑰匙;因此發(fā)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于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xù),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于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yè)手續(xù)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yè)規(guī)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于本合同之后,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fā)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于損害發(fā)生后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之范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鑒。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項通知到達后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yè)前,應停止本保管箱的開啟作業(yè)。對因未停止而導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款規(guī)定通知出租人時,因此所受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xù)租

  1.租期屆滿,承租人應到出租人處辦理續(xù)租或退租手續(xù)。

  2.租期屆滿,于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xù)租手續(xù)并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應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3.逾期辦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xù)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4.上述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xù)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賠償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計算。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的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_________利息,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的程序與租金的返還

  1.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處辦理。

  2.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的,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補繳不足的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的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的事由及租金的返還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于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1)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yè)務時。

  (2)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差額,逾期_________個月后,承租人仍未補繳的。

  (3)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____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5)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的約定,經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內到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的。

  (6)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計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后,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的租金。保證金、押租金,在辦妥退租手續(xù)時無息退還。

  3.上述應退還的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的約定

  承租人在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個月未辦理續(xù)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請求_________,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xù)。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后對置放物的處置

  1.破封開箱后,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出租人會同前條_________人清點置放物及編制清單后,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個月內領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賣徑行處分抵償,有剩余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時,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2.前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的強制執(zhí)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對承租人的置放物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出租人應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的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為相關文書的送達處所,若承租人或其聯絡人的住所變更,承租人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變更后的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為送達處所,于通知發(fā)出后,經通常的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 出租人(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管合同 篇4

  當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組第_________號保管組_____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合同的性質

  本保管箱的利用關系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證金。

 。2)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3)_________。

  第三條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展延一期。

  3、原采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條

  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1、租金應于起租日及續(xù)約日,保證金或押金應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費率標準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于續(xù)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屆滿愿意續(xù)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于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后的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的差額及補繳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在書面通知補繳押租金差額期間尚未屆滿前,或出租人未為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xù)約。

  3、前項情形于下一租期屆至前,費率有調降的,仍應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賬授權條款

  1、本租約每期應繳的租金以及應補繳或退還的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時: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的退補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開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號賬戶存款,自動轉賬代繳或將退款徑行存入,并以本租約為授權證明。

  3、本租約存續(xù)期間,有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于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徑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xù)

  1.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的辨視方法(注一),填寫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后會同開箱,至開箱后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xù)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的人數。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wèi)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腐敗變質的物品。

  2、承租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致損壞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3、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款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徑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應將該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的持用、留存與保管

  1、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的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款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制鑰匙,一經發(fā)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復制鑰匙;因此發(fā)生糾紛與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賠償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的,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的注意義務

  1、出租人對于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的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xù),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的場所,若未達到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于進出開啟保管箱的作業(yè)手續(xù)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作業(yè)規(guī)章和本合同約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上述基本安全標準,附錄于本合同之后,而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因保管箱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發(fā)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損害的,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承租人于損害發(fā)生后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之范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的金額徑予賠償。

  (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在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的內容及價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實際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但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項的情形,承租人能證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受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通知義務

  1、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以書面或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或專線電話通知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鑒。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暫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項通知到達后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yè)前,應停止本保管箱的開啟作業(yè)。對因未停止而導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款規(guī)定通知出租人時,因此所受的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xù)租

  1、租期屆滿,承租人應到出租人處辦理續(xù)租或退租手續(xù)。

  2、租期屆滿,于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xù)租手續(xù)并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應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3、逾期辦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xù)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損害賠償金及違約金。

  4、上述逾期損害賠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xù)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額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損害賠償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計算。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的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_________利息,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的程序與租金的返還

  1、承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處辦理。

  2、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的,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補繳不足的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的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的事由及租金的返還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于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1)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yè)務時。

  (2)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款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差額,逾期_________個月后,承租人仍未補繳的。

  (3)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_____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

 。5)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圍與限制的約定,經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內到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的。

 。6)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計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后,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的租金。保證金、押租金,在辦妥退租手續(xù)時無息退還。

  3、上述應退還的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的約定

  承租人在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個月未辦理續(xù)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請求_________,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xù)。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后對置放物的處置

  1、破封開箱后,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由出租人會同前條_________人清點置放物及編制清單后,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個月內領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賣徑行處分抵償,有剩余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時,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2、前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的強制執(zhí)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對承租人的置放物實施強制執(zhí)行時,出租人應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應立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的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為相關文書的送達處所,若承租人或其聯絡人的住所變更,承租人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變更后的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為送達處所,于通知發(fā)出后,經通常的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五條

  本租約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以資信守。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出租人(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管合同 篇5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場內就餐、購物,將所騎電動自行車放于商場指定的停車棚內,并鎖上后輪鎖和鏈鎖。當晚,電動自行車丟失。從商場監(jiān)控視頻看出,林先生電動自行車是由兩人以上整體搬動越過商場停車棚朝路外側低矮立柱,裝往小型汽車后備箱盜走。

  林先生認為,商場車棚設計不合理,朝路外側立柱低矮,且未設計地鎖框,致使自行車雖上兩道鎖仍面臨被盜的巨大風險,且商場保安疏于巡視,因此商場對他的損失具有重大過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損失。商場答辯稱,商場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一個便利措施,而且商場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費用,也沒有接收該自行車,更沒有給付林先生任何憑證,雙方沒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義務。

  【審理】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商場位于半封閉院落內,只有一個門口供顧客出入,且設置了保安崗亭和門桿。另外停車棚朝路外側設置了高約35cm、間隔約20cm的立柱。在案件審理期間,經過法官的調解,最終林先生與商場達成和解,商場對林先生進行了經濟補償。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場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因重大過失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判斷,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針對本案,本文只討論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評析】

  根據《合同法》第365條的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與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張停車棚的性質是給顧客提供的一種便利措施,實際在于主張好意施惠。好意施惠與意思表示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效果意思的有無。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階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中的第二階段,是指當事人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也就是所謂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會發(fā)生私法上的效果,屬于獨立于法律關系之外的關系,不受民法調整。例如給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錯了方向,也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再如請朋友吃飯,即使沒請,對方也無權要求必須請。

  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的特點,在實務中常被混淆。兩者實則相差甚巨,權利義務不可同一而語,具體可遵循以下三種判斷規(guī)則: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氨硎尽笔侵笗婊蛘呖陬^形式的表示行為。例如甲驅車駛往A地,乙請求順路搭乘,兩人明確約定成立無償合同,此時自應依從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規(guī)則。利益平衡規(guī)則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則。再以乙免費順搭甲車為例,甲本無利益(主要指經濟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義務,自失公允;

  (3)交易習慣規(guī)則。《合同法解釋二》從空間、行業(yè)要素和時間要素對“交易習慣”做出了列舉解釋: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交易習慣的認定同樣可以識別當事人的`主觀意思。如果施惠者為意思表示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明示排斥交易習慣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從交易習慣。此時,原來的好意施惠關系變成無償合同關系。

  本案中,停車棚設置的目的遠非“便利措施”所能涵蓋,隱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顧客前來商場消費,實際上是一種銷售輔助措施。依據交易習慣規(guī)則,如果商場未明示拒絕前來消費的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停車棚的行為,就視為已經認可該行為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換言之,商場設立了停車棚實際上是針對不特定的潛在顧客為意思表示。

  2、交付行為的認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種方式。本案涉及現實交付是否完成。對現實交付最通俗的表達是標的物過手,即一手交貨、一手收貨。交付必須有明確的、可以識別的表征,是否完成的關鍵在于事實上的管領力是否轉移。

  本案中,車棚設置在商場所處的一個半封閉的大院內,歸商場所有和管理。商場通過停車棚指導顧客將自行車存入后,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對自行車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為已經完成。

  綜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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