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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時間:2024-09-24 21:42:05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訂立合同集錦七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fā)重視,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訂立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訂立合同集錦七篇

訂立合同 篇1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jīng)充分協(xié)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shù)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jù)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 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 提供,包裝費用由 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 辦理,運輸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 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

  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后 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后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 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 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xiàn)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yè)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jīng)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yè)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yè)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yè)秘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zhàn)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fā)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lián)p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lián)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lián)系地址、電話等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lián)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lián)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jīng)營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jīng)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 話:電 話:

  傳 真:傳 真:

年 月 日

訂立合同 篇2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guī)定,與小張簽口頭約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為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xù)。由于業(yè)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jīng)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guī)定給小張發(fā)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xiàn)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xié)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工資數(shù)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guī)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guī)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張?zhí)峁┑你y行進帳單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jù)。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盡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jié)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jié),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幸的心理,法網(wǎng)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guī)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條規(guī)定說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yè)已存在著勞動關系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于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陬^約定的條款,由于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fā)生糾紛查無實據(jù),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guī)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guī)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

  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準等繁瑣手續(xù)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guī)范用工,同時也是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jù)。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guī)范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guī)定并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于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訂立合同 篇3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復要約(協(xié)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xié)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作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本文就介紹了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1、填寫投保單。保險人為了業(yè)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并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后合同成立。保險人經(jīng)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訂立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tài)。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fā)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xiàn)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xiàn)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fā)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jù)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zhí)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guī)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wěn)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贝酥^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qū)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jù),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jù)。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tài),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xiàn)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tài),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秳趧雍贤ā凡⑽淳蜋嗬葷捌浞韶熑巫鬟M一步明確規(guī)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ㄒ唬﹦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窗l(fā)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jīng)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jīng)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fā)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yōu)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蛘哒f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yè)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yè)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fā)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ǘ﹦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窗l(fā)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jù)。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xié)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jīng)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fā)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tài)”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tài)”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jù)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tài)”為發(fā)生根據(jù)。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只能適用協(xié)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秳趧雍贤ā返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tài)。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fā)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ㄋ模﹦趧雍贤喠⒑髣趧佑霉の磳嶋H發(fā)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fā)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xiàn)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guī)定為根據(jù),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jù)。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jù)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xù)不間斷地執(zhí)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fā)生,在此情形下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fā)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guī)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fā)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guī)制主要有如下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笨梢姡鲜鍪聦嶋m然為勞動法所規(guī)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內容,體現(xiàn)了勞動法規(guī)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guī)范為根據(jù)。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guī)范為識別依據(jù)。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訂立合同 篇5

  在現(xiàn)代的工作生活中,訂立合同已經(jīng)成為了一種十分常見的事情。合同因為其清晰地規(guī)定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訂立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大眾的青睞。那么,訂立合同的程序是什么?為您解答。

  一、訂立合同的條件

  (一)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于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jīng)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jīng)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二)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xié)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三)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圍內的人之間進行,并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fā)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xié)商,但并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于合同訂立問題。

  二、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的簽訂,一般應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訂立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一)什么是要約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

  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fā)出的要約。

  第三: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fā)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

  2、要約的形式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

  3、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fā)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諾

  1、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具備以下幾點:

  第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第二、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第三、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

  3、作為意思表示的承諾,其表現(xiàn)形式應與要約相一致。

  4、因承諾的生效也就意味著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諾時間至關重要。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钡兄Z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與要約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當受要約人正式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作出承諾時,合同成立。

訂立合同 篇6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勞動者同意并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fā)生在20xx年2月1日以后;

  并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后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3、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愿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職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訂立合同 篇7

  訂立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二、要簽書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現(xiàn)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guī)范,不愿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fā)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jù)。

  三、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

  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兒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 “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yè)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四、正確行使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的知情權。

  在勞動合同締結之前,用人單位和員工為了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通常采用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應聘的方式,來實現(xiàn)訂立合同之前的平等協(xié)商。在這個過程中,首先雙方當事人必須有一個權利——了解對方相關信息的權利。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用人單位的面試根本就無法開展,因此法律必須賦予雙方當事人知情權。

  對于勞動者來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工作方面的相關內容和勞動者想了解的一些情況,這是勞動者的.知情權。而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不得隱瞞,這是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行使得非常充分。當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的時候,什么問題都可以直接問,一般說來,這些問題勞動者都要回答,因為現(xiàn)在勞動力供大于求,如果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的面試,就可能失去被聘用的機會,所以用人單位知情權的行使幾乎沒有什么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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