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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

時間:2023-02-16 19:10:14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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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書面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書面勞動合同

書面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常住戶口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業(yè)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自愿協(xié)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生產(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_____,并發(fā)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各項規(guī)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_________小時。確需超過,須經乙方及企業(yè)工會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為每月(日)_________元。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為_________元,休息日為_________元,平日為_________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班)發(fā)給乙方夜餐費用_________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在合同期間,如發(fā)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fā)給_________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用。甲方每月_________號定期足額發(fā)放工資。如超過規(guī)定日期,從第6日起計算拖欠的天數,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的1%支付給乙方賠償金。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勞動保險規(guī)定,向省勞動保險機構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乙方負擔金額,由甲方按月在乙方當月工資中扣繳。乙方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可隨同轉移,合并計算投保時間,其在本單位的工齡可連續(xù)計算。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y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yī)療終結,由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yè)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醫(yī)療期內待遇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的`酌情發(fā)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甲方應發(fā)給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fā)給喪葬補助費_________元,一次性發(fā)給供養(yǎng)直系親屬救濟費_________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時,甲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guī)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guī)定日期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應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xù)招用乙方,需經乙方同意,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3.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按照《國營企業(yè)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guī)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3)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惡劣,無有效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發(fā)放工資或連續(xù)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規(guī)、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權益的。

  5.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3款規(guī)定的;

  (2)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經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7.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yǎng)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8.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如不屬違紀的,應允許其另找工作。

  如屬違紀或本人愿意回原籍的,甲方必須收回《勞動手冊》、《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及《暫住證》,并出具證明領回其全部保險金。所交的養(yǎng)老保險金,乙方屬城鎮(zhèn)戶口的,保險關系予以保留;農村戶口的,除開除、自動離職、勞教、勞改的以外,年投保險在扣除5%的管理費后,一次性全部退還本人作為還鄉(xiāng)補助費,不再享受其它補助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第九條 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fā)生15日內向本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條款現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抵觸的,按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機關保留一份。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書面勞動合同2

  甲方:

  注冊號:

  地址:

  乙方:

  E-mail:

  電話: ;

  地址:

  緊急情況下另外聯絡乙方途徑(本人家屬或親戚聯系方式):

  姓名: E-mail: 電話/手機: 、 地址/郵編: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xié)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工作內容及職責

  1、乙方同意擔任甲方的工作崗位(地點、部門、工種或職務詳見勞動合同)并在該職責范圍內履行公司不時指派的工作和行使公司授予的權力。

  2、乙方遵守甲方《社規(guī)》等規(guī)章制度的所有條款和條件,甲方保留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定時修改《社規(guī)》等規(guī)章制度的權力。

  3、乙方的錄用條件為:

  4、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人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 等等)均屬實,如有虛假,乙方愿意無條件承擔一切法律后果;甲方是乙方唯一的雇主。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工作崗位變動的,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據新崗位工資標準確定工資。

  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需有甲方指定的或經甲方認可的醫(yī)院證明),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guī)定給予醫(yī)療期,并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四、勞動紀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2、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對乙方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已充分知曉并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社規(guī)》(含獎懲制度)等標示為"公司制度"的規(guī)定。

  4、乙方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離崗、不串崗。杜絕一切忽視安全生產、玩忽職守、違章作業(yè)的行為。認真做好安全檢查的記錄和安全管理臺帳工作。

  5、乙方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應知應會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6、乙方應當按照使用規(guī)范佩戴、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有塵毒危害的要佩帶有效的防護用品,禁止吸煙。

  7、乙方應當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現場安管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

  五、商業(yè)秘密保護和甲方文件、財產歸屬

  1、未經甲方書面許可,無論在本合同期內或是勞動關系解除后,乙方都不得將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同意并確認對乙方直接、間接從甲方處獲得的或來源于工作中創(chuàng)造形成的所有文件、記錄、信息、資料、器具、數據、筆記、報告、計劃、目錄,來往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內容之任何形式之復制品),不論上述內容是否涉及保密信息,任何歸屬于甲方的其它財產,甲方享有排他的、絕對的財產所有權。

  3、乙方進一步同意并保證,乙方在受雇期間或在離職之時按甲方的要求,應毫不拖延地返還并遞交所有甲方的財產至甲方,對于甲方財產(全部或部分),以及任何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形式之復制品,乙方不能以個人名義占有或控制,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再現,復制或傳遞給任何人。

  4、甲乙雙方均應對乙方之工資予以保密。

  5、乙方工作崗位如屬于甲方確定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崗位,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權在本合同終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六個月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并辦理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xié)議的手續(x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內容。

  2.1、指派乙方完成叁個月以下(含叁個月)臨時性工作,在臨時性工作完成后繼續(xù)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的;

  2.2、發(fā)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3、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4、乙方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

  2.5、乙方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6、本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可以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yè)務需要,委派乙方到合同中工作地點外的分公司(分支機構)去工作,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

  4、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和本協(xié)議,可以采用《崗位異動通知書》等書面形式。

  七、勞動合同和本協(xié)議的解除和終止、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后,甲乙雙方均未書面通知終止的,則合同期自動順延壹年。

  2、本協(xié)議的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同時生效,同時解除,同時順延。

  3、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八、違反勞動合同和本協(xié)議的責任

  1、甲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1、如果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和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一致。

  2.2、乙方如是甲方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負有保密義務并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人員,如乙方違反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的以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金額為準)。

  3、乙方違反勞動合同及本協(xié)議約定,應向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1、乙方違反保密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為人民幣壹萬元(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以保密協(xié)議金額為準)。

  3.2、乙方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為乙方1個月工資。

  4、賠償金包括招收錄用的費用、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以培訓協(xié)議中條款為準)、給甲方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本合同約定的賠償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數額按實際損失確定。

  九、關于文書送達地址的約定

  1、乙方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為文書送達地址。若乙方送達地址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通知文書送達至送達地址,即為送達。

  2、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要求的通知、通訊可以E-MAIL、掛號郵寄或者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乙方通訊地址為本市的,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第三日視為送達;乙方通訊地址為外市的,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第七日視為送達。通知發(fā)出之日以寄出局郵戳為準,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3、乙方未提供通訊地址的,以其身份證記載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乙方提供的通訊地址不準確,地址變更后未及時告知對方,或者未提供通訊地址導致甲方文書未能被乙方實際接收的,以郵寄送達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十、勞動合同及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確定。本協(xié)議條款與國家、省、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十一、因本協(xié)議發(fā)生的爭議,由甲方工商注冊地勞動部門或人民法院管轄。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名)

  (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按手印)

書面勞動合同3

  我有一個問題,我們知道現在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是比較高的,這次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一條規(guī)定,就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如果不處理或者推托怎么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一個委員建議現在的勞動糾紛有一個程序就是申請仲裁,這就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是不是可以規(guī)定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提起訴訟,在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信主任剛剛提到,對這部法律的執(zhí)行,我們會面臨很多執(zhí)行的'問題,您說要加大對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我想知道我們具體會采取什么措施?謝謝。

  [信春鷹]:我先談一下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問題。我們國家制定這樣一部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問題之一是解決勞動者怎樣維權,他們的權利怎樣更明確,主要是解決這些問題。勞動者維權成本大,現在大家都有共識,問題是我們怎么樣把這個成本減下來。成本減下來,我們實際上對勞動關系從頭到尾作了詳細的分析,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是維權成本大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當你出現糾紛的時候,你沒有證據主張你自己的權力。近年來,我們目睹或者耳聞了一些非常極端的案子,比如勞動者為了幾千塊錢,為了幾個月的工資無法討到,無法證明,最后釀成刑事案件。這種悲劇我們希望盡量不要再發(fā)生。在減少維權成本的方面,勞動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一個是要求有書面勞動合同,在有糾紛的時候,大家就有一個東西可以主張、可以舉證,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在我們這部法律當中對于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責任,實際上是有非常突出的強化,特別是在常委會期間出現了黑磚窯的事件,以及大家對這個事件的討論。由于有這樣一個事件,我們在本法第88條、第95條都作了充分的規(guī)定,是一個回應性的規(guī)定,這就要求執(zhí)法部門、監(jiān)察部門必須要履行他們的職責,如果不履行職責,他們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你提到仲裁或者是訴訟的問題,我們即將要制定勞動爭議仲裁和處理的辦法,也是一個即將要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你說到在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看到救濟的途徑,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實體法律,它不規(guī)定程序,關于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將會有其他的法律進行規(guī)定。謝謝!

書面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崗位(工種)的工作。在合同期間內,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調整乙方工種。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其中包括試用期________個月(試用期不是必須條款)。

  2、以完成(生產工作)為期限。該生產工作完成后,雙方終止勞動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簽訂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開始建立。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對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下第_______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工作制度;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3、不定時工作制度。

  (二)乙方享受法定的以下部分節(jié)假日、每年清明、五一、國慶各帶薪一天。每月兩天帶薪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三)乙方因工傷或患職業(yè)病,依法享有醫(yī)療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年度政府規(guī)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qū)域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獎金及各項津貼、補貼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計發(fā)乙方工資,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乙方本人。

  (二)工資標準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1、實行計時工資制。試用期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當年度政府規(guī)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qū)域最低工資標準。)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定額為_____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按甲方確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執(zhí)行。據此計算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年度政府規(guī)定的乙方工作地點所屬行政區(qū)域最低工資標準。

  3、雙方另行約定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形式支付。

  4、雙方約定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為________________(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上述勞動報酬確定后,甲方可根據乙方的技術水平、熟練程度的提高、貢獻大小以及生產經營的變化適時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乙方的勞動報酬可隨工作地點、工種崗位的變化而改變。

  (三)甲方于每月15日左右支付乙方(上個月)______自然月的工資。并應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甲方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應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甲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勞動條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教育,按規(guī)定做好女職工、未成年工、危險性較大的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勞動保護。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

  1、進入現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生產六大紀律一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2m以上的高處、懸空作業(yè),無安全設施的,必須戴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3)高處作業(yè)時,不準往下或向上亂拋擲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裝置等一些列施工安全措施,方能開動使用。

  (5)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6)吊裝區(qū)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爬桿垂直下方不準站人。

  2、進入現場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yè)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

  3、施工作業(yè)中,應注意做到“三不傷害”,即自己不傷害自己,自己不傷害別人,別讓別人傷害自己。

  4、進行電路檢查時,應停電作業(yè);

  出現下列情況不屬于工傷范圍: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死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違返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

  七、合同期內,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章制度。

  八、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在合同期內,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在下列情況

  乙方不得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一)乙方所承接的工程未完工驗收時。

  (二)乙方在無任何理由成立時。

  (三)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技術平臺上由一名普通工人培養(yǎng)成一名技術員工后工作未滿三年時。

  十、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此需甲乙雙方協(xié)商條文為準);

  (四)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經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對包括乙方在內的員工進行裁員。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乙方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訂明的補充件、附件和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雙方訂立的培訓合同、保密合同、競業(yè)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份。

  十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十九、其它事項本合同沒有訂明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或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訂明的事項,與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十、本合同簽訂后,報勞動部門備案、鑒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二份(一份辦理退工時存進乙方檔案,另一份甲方須在和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保存兩年以上)、乙方執(zhí)一份。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書面勞動合同5

  一、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概況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報酬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關系相關立法對于判定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到承認事實勞動關系又到以“用工”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經歷了從探索到逐步完善的歷史變遷:

  1992年原勞動部辦公廳給吉林省勞動廳的文件——《關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滿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問題的復函》中提及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很明確地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勞動關系如果想存續(xù)并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能通過補辦或續(xù)訂合同這樣的程序,書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勞動關系建立的唯一表現形式。1994年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中規(guī)定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已經體現出立法的側重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的意圖。《勞動法》第十六條中規(guī)定的即勞動合同行為,勞動合同行為因勞動合同形式有書面與口頭之分故也有書面、口頭(或推定)的勞動合同行為的分類。這糾正了以往只將書面勞動合同作為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來對待的誤區(qū),表明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也應當被認定為勞動合同行為,進而可以構成勞動合同關系。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十七條中首次使用“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1996年勞動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四條明確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對于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歸責原則,這表明事實勞動關系這一規(guī)則也在不斷地發(fā)展。

  20xx年《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也表明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間接承認了事實勞動關系的效力。20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確定勞動關系建立的規(guī)則進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條表明,建立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簽約”修改為“用工”,即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條第一款中,“應當”表明此為義務性規(guī)定,即必須。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建立先于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下,補定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限起點。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決勞動合同先于勞動關系訂立時,勞動關系建立的認定標準。第十四條第三款也承認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并且可以訂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勞動合同,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范疇。

  至此,我們可以從勞動關系相關立法的沿襲發(fā)展中總結出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fā)展規(guī)律,即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從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到“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來的是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

  二、書面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及用工的`含義

 。ㄒ唬⿻鎰趧雍贤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勞動關系即勞動合同關系,或是書面勞動合同關系,或是口頭(或者推定)勞動合同關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勞動關系。我國從確立勞動合同制度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以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為書面形式準確、嚴謹,合同內容確實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勞動法律的青睞。

 。ǘ┦聦崉趧雨P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相對于書面勞動合同所調整的勞動關系而言的,事實勞動關系冠以“事實”二字,表明其是一種不符合現行法律規(guī)范而又必須對其加以處理的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本質是無書面形式或無有效書面形式的勞動契約,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約關系,因而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勞動法保護。

 。ㄈ┯霉

  《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明確地對“用工”一詞進行界定。學理上用工通常被定義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后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的行為。這強調勞動者的勞動力已在實際生產勞動過程中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即勞動者已經上崗或就勞,屬于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為。即使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對建立勞動關系這一事項達成了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經開始了合同的履行行為。

  三、勞動關系的本質回歸

  《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試圖通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確定勞動合同制度,把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依據的勞動關系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并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罰款等處罰,但這并不代表勞動者權利的完整保護,在實踐中也未能扭轉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局面。

  總結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發(fā)展過程中的經驗,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例證,《勞動合同法》沒有賦予書面勞動合同以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即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要件!秳趧雍贤ā费匾u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條的規(guī)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導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意圖十分明顯!秳趧雍贤ā窂娬{勞動合同的書面化,原則上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都應采用書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勞動法》的進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確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這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將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作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標志;第26條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中,也沒有將未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這一原因列入;第16條與第35條的“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規(guī)定,而是倡導性和警示性規(guī)定。由此可見,我國法律雖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規(guī)定了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對勞動關系的證明作用,書面形式的有無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對建立勞動關系的效力。

  在我國勞動關系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歷程中,從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到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保護,再到“用工”這一判斷勞動關系建立的標準的確立,不難總結出我國現如今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當前我國勞動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社會背景下,過分強調勞動合同書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現實而且不實用的,因為口頭合同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則大量的口頭合同不得不被按無效勞動合同處理,這不僅對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不利,而且對訂立口頭合同的勞動者更沒有什么益處,反而更不利于對他們利益的保護。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減損他們工作的靈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勞動合同制度,通過規(guī)范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和效力使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發(fā)生糾紛時能做到到有據可查,從而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承認了勞動的不可逆性,用人單位無法將事實恢復到合同簽訂前、勞動者提供勞動以前的狀態(tài),因而不能僅以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某個法定模式的要件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受到法律保護的依據,不能因為一個要件否認勞動者的應然權利。第三,勞動關系的持續(xù)性和變動性的特點,使得訂立的勞動合同即使采取了書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體來說就是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可能包含訂立后乃至將來的勞動關系所涵蓋的全部內容。第四,即使不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的生效要件,通過其他的方式,如《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的“二倍工資”等針對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時應承擔不利后果或相應的義務,也足以達到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因而對于勞動合同,在當前的立法環(huán)境下,應以確認其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更為恰當。對于缺少書面形式這一要件的勞動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也就這些內容達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內容已經被實際履行,仍然應當確認其生效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在作出調整的同時,在第十條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勞動法》關于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這樣的要求,不過,書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勞動關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秳趧雍贤ā穼趧雍贤c勞動關系建立這兩個行為區(qū)分開,并允許這兩個行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先后完成,具體規(guī)定為其第十條第二和第三款。

  對于《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解讀,有學者認為其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也有學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實勞動關系。不過,不論對該條款作何種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國的勞動立法力圖將以往無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而引起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動法律關系,努力將事實勞動關系納入勞動法規(guī)所保護的范圍中來。從“用工”一詞的內涵及構成用工的條件來看,“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較之于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更為確切,也更加有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因為“用工”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為,這些行為不僅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就其之間所認定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了合意或已經達成了口頭合同,而且意味著該合意或者口頭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履行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也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過已經發(fā)生的實際用工活動來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進而對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更能保護該勞動者的應然權利。

  “用工”作為判定勞動關系成立的標準又包含著重要的意義:首先,用工反映出勞動關系中的“實際履行”原則,將勞動合同中的雙方合意行為和實際履行行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確定了合意與實際履行較之于合同的書面形式對勞動者來說更加關鍵的作用。其次,“用工”這一標準的應用,擴大了實踐中對勞動者的保護范圍,因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頭或者推定的勞動合同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進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被納入到有效勞動關系的范疇,縮小了以往認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的范圍,使得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護(許建宇,《用工法律問題初探》)。第三,“用工”這一標準的確立體現出勞動關系本質的回歸。勞動關系的本質可以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達成合意之后,由勞動者提供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而《勞動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合作,努力使這種合作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滿足雙方的需要和利益、規(guī)范雙方相互間的行為!坝霉ぁ闭菑膭趧雨P系的本質出發(fā),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發(fā),以轉讓勞動力使用權為內涵,不僅是勞動關系的實質性內容,而且是訂立口頭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勞動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標志,在判定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時、在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形成時,體現著勞動立法對勞動關系中各方行為和利益的規(guī)范和保護。

  我們應當相信,《勞動合同法》中“用工”作為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的標準這一制度的發(fā)展,將有助于我國勞動關系實體化的進程,有助于將更多的事實勞動關系轉化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更有助于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納入到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中來,約束并規(guī)制用人單位的行為,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書面勞動合同6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訂立了《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勞動合同》),在此基礎上,就《勞動合同》中未約定的有關勞動關系事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補充協(xié)議如下:

  一、勞動時間及休假

  1.經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低于7小時, 每月休息2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2天休息為應出勤天數。

  2.乙方為廣東省戶籍職工每月休息4天,根據當月總天數減去4天休息為 應出勤天數。

  3.乙方非廣東省戶籍職工工作滿一年可享受13天帶薪年休假,帶薪休假須 在不影響甲方經營需要的情況下休假。

  4.法定規(guī)定元旦(一天)、春節(jié)(三天)、清明(一天)、五一(一天)、端 午(一天)、中秋(一天)、國慶(三天)按照法定規(guī)定天數給予調休。

  二、勞動報酬

  1.乙方工作出勤天數符合上述(一、勞動時間及休假1、2、3、4)項試用 期工資額為 元/月或 元/時,經甲方試用期考核通過轉

  為甲方正式聘用職工年工資額為 元/年,每月支付 元, 差額______當年年終12月18日同當月薪資一起支付,中途因甲方單方 面解除勞動關系按照當年實際服務時間補發(fā)年薪差額,如因乙方單方面 解除勞動關系甲方不予補發(fā)年薪差額,該差額作為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 關系給乙方的經濟賠償。

  2.試用期及試用期后薪資中包含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 工資,乙方不得已任何形式或理由向甲方索取加班工資。

  3.本協(xié)議薪資包含勞動合同中約定薪資,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重復支付。

  4.乙方月薪是指甲方按乙方出勤和月度考核情況,每月支付給乙方的薪酬。

  5.乙方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構成,薪資根據員工考勤情況支付, 績效工資根據員工月度考核情況支付(乙方月度考核表未經公司相關流 程批準的其考核結果視為無效,不發(fā)放該考核月的績效工資)。

  三、責任及義務

  1.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內及合同期滿后繼續(xù)履行保密義務。乙方若泄露甲 方的商業(yè)秘密,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相當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

  工資收入(按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無 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系。若乙方泄密行 為給甲方造成損失且前述違約金不足償付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繼續(xù) 賠償。

  2.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 同并沒有續(xù)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3.乙方承諾嚴格遵守公司已發(fā)布或今后將發(fā)布的所有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按 公司確定的標準、流程及權限操作執(zhí)行,不越權或違反流程處理任何事 項,乙方有超越權限或違反制度、流程行為的,須接受各項制度、流程 配套考核辦法的考核,甲方視其嚴重程度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 關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忠于甲方公司,維護甲方利益,始終貫徹公 開、公平、公正原則,不私自收受客戶、業(yè)務單位或結算人員的'錢財禮 品,不得發(fā)生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若被查實存在私自收受客戶單位錢 財禮品等而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無論金額大小,乙方的月度績效工資、 年終獎、分紅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同時, 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系

  四、保密條款

  1.下列內容屬于甲方商業(yè)秘密范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

  1.1乙方從甲方獲知的已經或將要用于(包括尚未公開的)行業(yè)或業(yè)務中 的技術信息與經營、管理信息;

  1.2甲方的業(yè)務模式、操作流程以及與業(yè)務、管理有關的合同、客戶信息、 文字資料、管理制度、表格、單證、工作標準、工作程序、行銷計劃、 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業(yè)務相關資料;

  1.3甲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有關協(xié)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1.4其他雙方本著誠實、合理原則認為應當是商業(yè)秘密的技術信息與經營 信息。

  2.乙方的保密義務:

  2.1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在其他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yè)務的單位從事 第二職業(yè);

  2.2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使用任何知識均與前受聘單位無關,乙方承 擔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務,均不會侵犯前受聘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2.3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泄露與甲方任何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開的有商業(yè)價 值的資料;

  2.4乙方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yè)務無關的甲方商業(yè)秘密;

  2.5乙方不得允許或者協(xié)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 業(yè)秘密;

  2.6乙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銷毀、修改甲方的技術資 料,包括電腦資料、檔案、程序等有商業(yè)價值的資料,不得攜帶上述 資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7乙方離職時,應當返還全部屬于甲方的資產,包括記載著甲方上述商 業(yè)秘密的一切載體。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yè)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 協(xié)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乙方 承擔侵權責任。

  4.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費用。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 業(yè)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五、免責申明:乙方自與甲方簽訂勞動之日起,即承諾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續(xù)簽,今后若有勞動糾紛,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與甲方無關。

  六、處罰與賠償

  1甲方根據公司獎懲制度的規(guī)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 降職、降級、辭退等形式的處罰。

  2乙方違反甲方規(guī)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當根據 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七、甲方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內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

  八、本補充協(xié)議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補充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與《勞動合同》同時生效。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書面勞動合同7

  一、必須要簽書面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現實中有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任意解除勞動關系,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也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之分。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xié)商而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我國勞動法和本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fā)生爭議時,便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于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fā)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會怎樣

  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沒有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本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企業(yè)的或者行業(yè)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書面勞動合同8

  “案情簡介”

  小王是上海某服裝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的一名檢驗員,于20xx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至今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xx年4月9日,服裝公司因訂單減少,業(yè)績下滑,要適當調低小王的勞動報酬,同時,鑒于《勞動合同法》已經開始施行,故要求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于是,服裝公司當面交給小王一份書面勞動合同,該合同將小王原來的3000元工資調整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日,服裝公司向小王發(fā)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但沒有對小王作出任何補償。小王認為服裝公司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賠償其損失,而且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服裝公司認為是小王不愿意簽訂合同,不是公司不與其簽訂,鑒于雙方沒有書面合同,故隨時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進行補償。雙方協(xié)商不成,小王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服裝公司支付20xx年7月3日至20xx年4月9日期間的兩倍工資,并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小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解析”

  上述案例是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二倍工資以及終止時經濟補償的問題:

  一、關于一個月的“寬限期”及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里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為“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本案中,小王是在07年6月3日進入服裝公司工作的,此時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由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是否意味著從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07年7月3日)開始服裝公司要向小王支付兩倍工資?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勞動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施行的,該法規(guī)定的“一個月內”是指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即服裝公司應當在08年2月1日前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自08年2月1日起,服裝公司就應當支付小王二倍的工資。故,小王主張自07年7月3日支付兩倍工資無法得到支持,仲裁僅能支持08年2月1日至4月9日期間的雙倍工資。

  二、關于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服裝公司是在與小王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個月后,即20xx年4月9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且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服裝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終止勞動關系,但應當向小王支付經濟補償。至于經濟補償年限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從07年6月3日起計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裝公司應當支付小王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是小王在服裝公司的月平均工資。

  “律師建議”

  針對上述法律分析,關于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勞動關系所涉及的問題,我們對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法律對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作出了規(guī)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應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可以依法終止;對于勞動者來說,這一個月是個不穩(wěn)定期間,其不穩(wěn)定性尤甚于試用期,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于用人單位的建議

  1、用人單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與其簽訂;

  第二: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即在“寬限期”內,完成上述兩個步驟。

  2、用人單位在實務中,應當注意證據保留:

  第一:留存兩次書面通知及簽收回執(zhí)的憑證;

  第二:留存支付勞動報酬的憑證。

  3、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于勞動者的建議

  對于弱勢勞動者,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應當注意保護自己:

  1、盡量在用工之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書面的錄用信;

  2、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內,注意保留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憑證,如: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條、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承諾的相關資料。

書面勞動合同9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xx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fā)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xx元。裁決書認為,王某于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 20xx年1月1日實施后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后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xx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了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簽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系解除之日。

  針對上述觀點,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這也是大多數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的計算期間。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的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边@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后,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后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tài)自 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至20xx年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規(guī)范勞動關系,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因此,第二種觀點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于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種觀點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問題二:關于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問題如何計算?

  針對此問題,筆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實務中也存在著兩種情形: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說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就前述案例的裁決來看是整體計算的,11個月雙倍工資最終予以全部支持。

  盡管每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對此處理不盡相同,但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雙倍工資分段計算訴訟時效的做法。如果將11個月的.期間分段逐月計算,那么勞動者就需要最遲在 08年12月31日之后的三個月內必須提起勞動仲裁,否則就難以全面維護自身權益。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其次勞動者作為普通大眾,根本無法知曉還存在分段計算訴訟的情況,一般也僅知道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而《勞動合同法》設立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屬于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更好的規(guī)范勞動關系。如果采用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方式,那么隨著時間的逐月推移,就會使得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逐月歸于消滅,該種情形明顯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時,也不利于勞動者的實際操作,損害勞動者的實體權益。這種逐月計算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是對法律進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種做法,則有明確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一年內未簽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一直在持續(xù),該侵權行為期滿之日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即為 08年12月31日。那么從這一時間起一年內,勞動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僅可以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對用人單位起到懲戒作用,督促其規(guī)范勞動關系,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綜上,對于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均以11個月為上限予以認定;而對于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則各個仲裁機構或法院在認定上存在不同,須區(qū)別對待。

書面勞動合同10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82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首次采取懲罰性的條款來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訂立勞動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排除一種情況:XX公司對王某某的用工應當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秳趧雍贤ā返69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二、如何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也應當屬于用工。

  2、工資計算期限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計11個月。

 。1)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款規(guī)定,我們認為: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起算。因此本案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2)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雙倍工資應當算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稱之為“主觀判斷標準說”,應該嚴格按照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按照這種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張了雙倍工資,也會被仲裁庭駁回仲裁請求。第二種理解稱之為“客觀判斷標準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是持續(xù)性的,由于違法行為持續(xù)尚未終了,則仲裁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止后或者勞動者提出時開始計算。顯然第二種學說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應當從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應當為20xx年3月31日,相應的仲裁時效應當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對于工資的概念,依據《勞動部關于執(zhí)行勞動法的意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工資總額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我們認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用人單位代扣的其他應屬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款項。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資組成不能僅僅參照其每個月的實際發(fā)放工資,應該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為其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關于如何舉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勞動者舉證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取證難是勞動者的一個難題。我們建議勞動者保存好相關證據,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有時候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作為相應證據。

書面勞動合同11

先生/小姐:

  您于年月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年月日到期,F公司決定提前與您解除合同。茲通知您年月日為合同終止日。請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您的工資待遇結算至合同終止日為止。

  如有服裝押金,屆時敬請閣下攜帶服裝押金收據原件,辦理相關手續(xù)。另支付給您提前解除合同補償金元。

  感謝閣下來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xxxd有限公司物業(yè)管理部

  二00 年月日

書面勞動合同12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托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jiān)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fā)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因素!秳趧臃ā芬(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于隨時終止勞動關系,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fā)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xié)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guī)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因此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ǘ┯萌藛挝灰婪ㄖ贫ǖ母黜梽趧右(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ㄈ﹦趧诱咛峁┑腵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ㄒ唬┕べY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ǘ┯萌藛挝幌騽趧诱甙l(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ㄋ模┛记谟涗;

 。ㄎ澹┢渌麆趧诱叩淖C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guī)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承擔敗訴后果。

書面勞動合同13

  案情回顧:

  李某被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并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xié)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著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占有份額的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后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不服,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補發(fā)降低的工資并支付25%的賠償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認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經營風險應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本人曠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是企業(yè)用人自主權的體現,拒不服從安排并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公司以曠工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駁回其他申訴請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有機會成立的。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但是李某仍有義務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變更決定,不能成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主張的是李某沒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沒有到新工作崗位上班。這樣李某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曠工,從而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因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xié)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書面勞動合同14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雙方的后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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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qū)別

書面勞動合同15

  甲方(發(fā)包人):

  乙方(承包人):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協(xié)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訂立此貨物運輸承包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如需續(xù)約,合同期滿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同等運輸質量和運輸價格的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續(xù)約權。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將貨物運輸承包給乙方,雙方確定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到貨地點、收貨人、送達時間等事項,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出具的貨物清單為準,乙方同意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準時、安全、準確的`運輸及送達貨物。

  三、物流費用的結算

  1、從甲方公司駐地到物流園,費用按照元/件結算(6小箱/件),結算依據以甲、乙雙方核簽的甲方貨物清單為準。

  2、每月結算一次,上月費用于次月5日前結清;結算時由甲方出具書面收款單據。

  四、違約處理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準時、準確、安全送達貨物,一級乙方擅自更改物流公司等均視為違約,所發(fā)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并向甲方進行如下違約賠償,乙方無異議。具體違約賠償如下:

  1、未按時送達貨物,乙方向甲方違約賠償500元乙方向甲方按貨物價值進行等價賠償。

  2、未準確和安全送達貨物,乙方向甲方按貨物價值進行等價賠償。

  五、雙方約定事宜

  1、貨物裝卸均由乙方負責,并自行承擔裝卸費用,甲方不負責提供裝卸人員。

  2、貨物出廠前,乙方根據甲方出具的貨物清單自行清點數量,并在甲方留存的貨物清單上簽字;貨物出廠后,乙方若發(fā)生貨物短缺,甲方概不負責。

  3、乙方負責并以自己的名義與物流公司對接,物流公司所發(fā)生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與其交涉,甲方概不負責,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按貨物價值等價向甲方賠償。

  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失及損壞,由乙方按貨物價值向甲方等價賠償。

  5、乙方同意嚴格執(zhí)行甲方的《物流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關于物流配送方面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后方可執(zhí)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乙方及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廠區(qū)時,同意先行到傳達室進行登記,并同意進入甲方廠區(qū)后嚴格按甲方要求停放車輛、控制車輛行駛速度、安全駕駛車輛;乙方同意不攜帶危險物品和不相關人員進入甲方廠區(qū);乙方同意留宿人員嚴格遵守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不留宿相關人員;乙方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甲方一經發(fā)現上述問題,書面向乙方通知,乙方須按照每次每項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元。

  8、因自然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貨物無法運輸時,乙方須書面通知甲方,未書面通知視為能夠運輸,乙方須向甲方承擔違約賠償1000元。

  9、若單方面違約,甲、乙方均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0、甲方積極協(xié)助乙方,乙方主動配合甲方,雙方均無異議。

  1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對于爭議的處理提交甲方當地仲裁機構。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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