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制度調研報告
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有關陪審制度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缺乏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審制度實行得并不理想,導致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審員陪而不審,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還有很多地方在相當長時間里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制度。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人民陪審制度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應盡快在有關陪審和人民陪審員方面制定法律,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產生程序、任職的期限、陪審的方式與案件范圍、權利義務等,統(tǒng)一和規(guī)范陪審制度的實施。
一、確立人民陪審制度的憲法地位我國至今尚無一部關于陪審制度的專門法律,體現陪審價值的立法和相關操作程序十分欠缺,這是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衰弱的“瓶頸”所在。因此,完善和加強立法是陪審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首先,要使陪審制度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這種僅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中加以規(guī)定的做法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實行人民陪審制度”。其次,應統(tǒng)一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包括:分別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中確認陪審制度,以與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均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參與案件審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員應統(tǒng)稱“人民陪審員”,等等。
二、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的條件和選任程序人民陪審員應該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的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還應包括普通公民等各個階層、群體的代表。公民參加陪審,不應受到過多的限制。但由于陪審員要參與案件的審理,且代表一定的社會價值判斷,需要一定社會閱歷,其年齡也不宜過于年輕,要求30歲以上更適宜,至于文化程度則不宜要求太高。
三、科學確定陪審的方式和范圍從我國現行司法體制、審判方式和國民綜合素質的情況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應以依法參加合議庭的方式進行,適用陪審制審理的案件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要增加適用陪審制度的案件數量,要逐步做到所有非簡易刑事案件、絕大部分適用普通程序的婚姻、家庭案件以及較多的知識產權、勞動糾紛和經濟案件,都可以適用陪審制度審理。
四、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人民陪審員除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期間享有與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的審判員的同等權利外,在任陪審員期間還應享有接受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審判業(yè)務的權利。同時,為保障人民陪審員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還應對陪審員在執(zhí)行職務期間給予同審判員同等的人身保障,對因參加陪審而遭到打擊報復的,應按妨害執(zhí)行公務處理。明確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務的義務性,對人民陪審員怠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做出必要限制。
五、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從組織上、紀律上加以規(guī)范,是做好陪審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人大常委會及人民法院都應設置專門機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系統(tǒng)管理,促使人民陪審員隊伍管理走上規(guī)范化的軌道。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定期召開會議,聽取人民陪審員在陪審期間的工作情況。人民陪審員一經被確定參加陪審,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人民法院也應向人大常委會反饋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情況,并對表現突出的人民陪審員予以獎勵,對違法亂紀者予以相應制裁。應建立人民陪審員的專業(yè)培訓制度,定期組織陪審員學習新頒布的法律,確保其具備起碼的業(yè)務知識。至于陪審員的任期,應以兩年為宜,并盡可能少連任。陪審員參與審案應建立隨機抽選機制,避免由法院指定。
六、建立和實施陪審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建議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對人民法院落實陪審制度的情況實施法律監(jiān)督;由政協(xié)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實行社會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以保證這項工作不斷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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